水运市场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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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0495
颗粒名称: 水运市场管理
分类号: U692
页数: 1
摘要: 境内的水运市场管理工作,把民船、轮船运力纳入计划运输轨道。对私营轮船、木帆船执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以及按水系成立的民船运输站负责组织货源,吉安航运管理处规定,境内船只行驶在设有航管机构的地方,统一运价)管理,省交通局、省公安局发出《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市场管理的联合通知》,对物资部门自找船舶运货和船筏私找货源;省航运管理局在吉水县召开加强水运市场管理会议,即必须遵照省交通厅所制订的运价规章和费率”必须使用交通、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结算票据;
关键词: 水路运输 市场管理

内容

境内的水运市场管理工作,在1949 - 1956年间.主要是废除水上封建把头制度,把民船、轮船运力纳入计划运输轨道。同时,对私营轮船、木帆船执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轮船业实行公私合营,民间木帆船实现合作化。
  境内木帆船运输,从1950年4月起,由吉安航务办事处,以及按水系成立的民船运输站负责组织货源,调派船只,办理运费结算等事项。1954年,吉安航运管理处规定,境内船只行驶在设有航管机构的地方,一律实行“三统”(即统一货源,统一调度,统一运价)管理,船民不得自揽货源;在没有航管机构的航段,船民可以自揽货源,但应执行统一运价。
  “文化大革命”期间,水运“三统”管理遭受严重干扰,工作陷入瘫痪状态。1972年省航运管理局重新恢复建制,恢复“三统”管理。1974年9月,省交通局、省公安局发出《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市场管理的联合通知》,重申:凡是参加社会物资运输船筏,必须严格遵守航管部门的“三统”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税收和规费,不得偷税漏税;对物资部门自找船舶运货和船筏私找货源,航管部门有权制止、扣留处理;对投机倒把、盗窃货物、非法贩运、雇工包工、地下运输者,坚决取缔,依法处理;不准自议运价,抬价压价,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买卖船舶。1975年3月,省航运管理局在吉水县召开加强水运市场管理会议。会后,采取一系列措施强化“三统”管理。航管部门在抓“三统”管理时,突出抓了统一运价,强调 “两个必须”即必须遵照省交通厅所制订的运价规章和费率,计收运杂费用;必须使用交通、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结算票据。从纠正收费混乱现象入手,治理水运市场秩序,使境内水运市场逐步从无序走向有序生产。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境内水运市场逐步形成国营、集体、个体竞相发展的局面。原来的集体木帆船逐步变成机动船,木质船逐步变成钢质船,小船逐步变成大船。1984年2月贯彻国务院发出的 《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后,区内个体(联户)水运业得到迅速发展。从1978年到1985年,区内集体、个体(联户)的机动船运力、吨位分别增长21& 7%和 339.7%。其中个体(联户)船舶增长最快,1985年,个体水运户拥有机动船已达392艘、9973吨位。客船10艘、610客位。分别占全区总运力、吨位的37.78%和23. 19%。境内已初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 多渠道的开放型水运市场,呈现出多家经营、互相竞争的新局面。
  1987年5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9月交通部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这些《条例》和《细则》的实施,标志着水运市场管理从单纯的行政管理向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综合管理转变;管理职能从抓航运企业效益向全行业市场管理转变。同年12月,省交通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和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水路运输管理的联合通告>,1988年2月,省人民政府颁布《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12月,省航运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水运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些文件一致强调所有水运企业和航运船舶都必须向航管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对没有“船舶营运证”的船舶,各港站业务部门不得配载配拖,港口作业区不得装卸,港监部门不得签证。据此,全区首次对水运企业和营运船舶进行审验,换发了全国统一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区内水运市场经营行为由此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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