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费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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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0485
颗粒名称: 征费管理
分类号: F560.6
页数: 1
摘要: 区内码头管理费按船舶运费的千分之四征收,按期解入各县(市)地方金库,作码头建设专项经费。贯彻省计委颁发的《江西省港口费收规则》,全区开征货物港务费,进口货物按每吨0.1元,转口货物按每吨0.05元计收。船舶停靠费,楚船每艘月60元计收,竹木排按水域60米每月60元计收。征收船舶港务费,按船舶吨位(拖船按功率),每进港或出港1次向船方征收每吨0.2 元;货物港务费,按货物(包括竹木排)每吨进口或出口一次向货方征收0. 2元。所收港务费上解省航运管理局,取之于港,用之于港。
关键词: 征费管理 企业管理

内容

1951年,区内码头管理费按船舶运费的千分之四征收,按期解入各县(市)地方金库,作码头建设专项经费。后由省航运局按千分之二统收统支。1979年9月,贯彻省计委颁发的《江西省港口费收规则》,全区开征货物港务费,进口货物按每吨0.1元,转口货物按每吨0.05元计收。船舶停靠费, 楚船每艘月60元计收,机动船按每马力,非机动船按吨0.10元;竹木排按水域60米每月60元计收。 1988年5月1日,征收船舶港务费,按船舶吨位(拖船按功率),每进港或出港1次向船方征收每吨0.2 元;货物港务费,按货物(包括竹木排)每吨进口或出口一次向货方征收0. 2元。1990年5月改为0. 3 元,所收港务费上解省航运管理局,贯彻“以港养港”的原则,取之于港,用之于港,专款专用。1993年2 月15日规定船舶港务费,按船舶吨位每吨次征收0.4元。货物港务费出口每吨0.6元(化肥、农药仍按每吨0.3元执行)。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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