帆船运价1942年,吉安驿运总段制定境内赣江及主要支流公运帆船运价每吨千米上水4.92元,.下水八折,军公运输回空费每吨千米2. 7元。后因物价飞涨,法币贬值,帆船运价失控,另由船帮公所与货主议定,运价用米谷折算。新中国建立前,各支流帆船运价繁杂。境内消龙河、牛吼江等河流,滩多水急,航行特别困难,运往吉安的货物运价,按所装粮谷的60%作为运费,一般是货主、船户各得一半。禾水河粮食运价每百斤百里大米24市斤。1949年8月,吉安专区粮食部门制定粮食运价,赣江下水每百斤百里运价为大米1斤12两(16两制),枯水期2斤,支流运至吉安每百斤百里运价大米4斤15两,枯水期5斤10两,平均比新中国建立前下降200%。
1951年,“吉安专区帆船运价研究评议委员会”第一次调整帆船运价,赣江降低21.8%,支流降低 25%至45%。禾水河从每吨千米600元(旧版人民币)降为330元,下降45% ;泸水河从600元降为390 元,下降35% ;龙泉河、恩江河从600元降为450元,下降25%,富水河从900元降为450元,下降50%。 1952年,再次调整帆船运价,平均降低10%,并实行枯水减载费和吨千米单价加每吨基价计算。每吨基价赣江为2万元,支流为3万元(旧版人民币)。1955年,新修订帆船运价每吨基价2.47元,每吨千米单价上水平均降低15%,下水平均降低17. 3% ₒ由于大幅度的降低运价,提高两头装卸速度,改善运输质量,支流帆船运输量逐年增加。此后帆船运价由省航运局统一制定,运价研究评议委员会随之撤销。 1958年宁冈河、拿山河经过整治,通航条件改善,经上级批准运价调低20%。即宁冈至永新每吨运费由 34元降为27. 2元,拿山至早禾市每吨运费由39元降为33. 15元。1973年新订帆船运价,实行八级货物分类,支流航道定为10个河级,由于区内帆船运价长期保持稳定,充分体现了水运价廉、量大的优势,促进了全区帆船运输的正常发展。
1985年,调整帆船运价,支流航道改为7个河级。二级河一级货每吨千米上水单价由3分调为4. 6 分,下水由2.5分调为4分;五级河一级货每吨千米上水由9.6分调为12分,下水由8分调为10分。每吨基价从2.47元调为3.00元。1990年5月20日,新调整帆船运价,二级河一级货上水6. 345分,下水 5. 822分;五级河一级货上水14.1分,下水11.89分。每吨基价3. 50元。
1999年3月起,新修订的江西省水运运价中取消帆船运价,执行轮帆船统一的计价标准。
轮船运价1940年10月,赣江航区轮船客票分特等舱、一等舱(软席)、二等舱(硬席)、三等舱(统舱)4个等级,特等舱每人千米上水0.644元,下水0. 527元;统舱上水0.293元,下水0. 234元。货运每吨千米上水4.93元,下水3.94元。1942年,驿运管理处颁布《改善赣江航运暂行办法》,对稳定当时的运价,维护航运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
1946年3月,轮船运价由长江航政局核定,客运统舱每人千米上水22. 42元,(法币,下同)下水 17.94元;货物每吨千米上水240元,下水192元。此后物价不断上涨,运价多次调整,至1948年6月,统舱票价增至每人千米2295元(不分上下水);货运每吨千米上水运价增至10935元,下水8748元,比 1937年增长1万多倍,运价调整的间隔期也从30天缩短到15天。1948年11月,政府发行金圆券,定轮船客票每人千米0.054元,货运每吨千米0.255元(金圆券1元兑换法币300万元),2个月后,客票涨到每人千米18• 9元,货运每吨千米53. 5元。由于通货膨胀日趋严重,运价调高仍赶不上物价飞涨,轮船成本昂贵,航商因此而破产者众多。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实行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政策,轮船客货运价多次下调。:1950年赣江轮船客运票价分软席、硬席、统舱3种,软席每人千米单价679元(旧版人民币)。货运分河段计价:吉赣段上水每吨千米641元,下水605元;吉南段上水458元,下水432元。1952年调整客运票价:吉赣段软席上水 381元,下水293元;吉南段上水293元,下水195元,平均下降50%。货运运价吉赣段未动,吉南段每吨千米上水435元,下水370元,下降10%。1957年客船一律改硬席,新订客运票价:吉赣段每人千米1.95 分(新版人民币);吉南段1.56分,比1952年又调低20%。这次调价后,保持了 27年基本不变。
1985年3月调整运价:吉南段每人千米1.91分;吉万段2分;赣万段2. 3分,平均调高17% ₒ 1986 年12月1日,轮船客运开征每人千米0.003元的交通建设基金。1989年9月5日,全省内河客运票价由每人千米平均3.12分提为4.54分。区内实际调整为赣万段每人千米单价4.4分;万南段4分。新票价取消一切价外加收的费率,但春运期间可上浮20%。 轮船货运运价自1957年改为25个货级,25级货:吉赣段每吨千米上水4. 84分,下水3. 32分;吉南段上水3. 32分,下水3分,比1952年平均下降32%。并制订枯水减载费、调空费、船舶出租及竹木排拖运费标准。1973年8月,新订轮船货运运价改按八级货物分类,赣江航道分四个河级计价。吉南段为二级河,一级货每吨千米单价上水4分,下水3.4分;吉万段为三级河,一级货上水4. 72分,下水3. 54分; 万赣段为四级河,一级货上水7分,下水4. 55分,计费里程按实际里程调整。赣万段由120千米降为 94. 5千米;吉万段120千米降为115. 5千米;吉樟段120千米提为143千米;樟南段90千米改为97千米。由于高河级计费里程减少,低河级里程增多,同时又取消枯水减载费和调空费的规定。所以新定运价在本航区仍基本上保持1957年的水平。
1985年1月因物价指数上升,运输成本增加,运价调整为:二级河一级货每吨千米上水4. 5分,下水 4分,并实行每吨基价2.4元,区内平均增价16.2% ₀省物价局规定,为了搞活航运经济,新运价为最高限价,一切费用均计算在内,不得再向托运单位另外加价。各航运企业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向下浮动 (幅度不限)。
1989年2月20日,国家物价局规定,内河煤炭运价从一级货类提高到三级货类,同时取消原煤炭运输的价外补贴。同年11月25日,省物价局鉴于本省水运运价长期偏低的现状,规定水路货运实行差价补贴,湖口以上每吨千米加收1.4分,出江每吨千米加收0.8分。1990年5月20日,全省内河货运运价调整,新运价二级河一级货每吨千米上水6. 15分,下水5. 51分,每吨基价3元。取消原长江航区301千米以上按内河运价70% (帆船75%)的规定,改为按省内一级河运价计算,船舶出租费和竹木排拖运费在1985年的基础上,按34.5%的幅度上调。拖船60至75千瓦每小时租费,航行30元,停泊11元;110 至150千瓦每小时航行48元,停泊17元。机驳船20至40吨每吨天租费1.7元,每千瓦航行小时0.33 元,40吨以上每吨天1.6元海千瓦航行小时0.33元。驳帆船20吨以上每吨天租费1.08元;竹木排拖运费500立方米,每千米基价5.40元,每立方千米单价1.08分;1000立方米每千米基价& 3元,每立方米千米单价0.87分。调整后的内河货运运价实行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一般控制在10%以内。
为解决燃料涨价,水路运价偏低的现状,省物价局规定自1992年8月20日起,对水路客货运输实行燃料差价补贴。其标准为:客运每人千米加收燃料补贴0.008元;货运每吨千米加收内河航区0.013元。
1999年3月1日,省物价局颁发新的《江西省水路客运、货运运价规则》。新修订的水路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军事、防汛抢险、救灾及省政府指定运输物质实行政府定价;粮食、煤炭、木材、钢铁、石油、水泥、农业机械、化工原料、化肥、农药、食盐实行政府指导价,即在政府定价基础上可上浮15%,下浮10%,其中粮食只可上下浮动10% ,其他物资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水路运输经营者自行确定。
为简化运价计算,新运价划分货物由八级级差改为四级级差,七级河区改为三级计价区,并将轮船、 帆船两种计价标准改为一种标准;取消上下水计价差和客货运输燃油差价补贴。
修订后客、货船运价为:客运船舶停泊基价1元人/次,旅客运输基价0.08元/人千米;货运船舶停泊基价5元/吨,货物运输基价0.07元/吨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