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养费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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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0420
颗粒名称: 航养费征收
分类号: U61
页数: 2
摘要: 省人委颁发《江西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其他运输船舶仍按5%计征。江西省交通局颁发《航道养护费征收实施方法》,征收对象除航道工程船、军事、公安、 消防及科研单位用船或抗洪抢险、渡船和农业粪便、积肥、运送公粮船外,由航运部门在运费票据中专项扣除,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开立航道养护费上解专户的通知,规定各征收单位在当地银行开立航道养护费上解款账户,吉安航道段为加强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和检查工作,成立了航道养护费征收办公室,新干站负责新干、永丰、峡江3县的养护费征收及检查工作。
关键词: 航道维护 航养费征收

内容

1955年10月1日,江西省航运管理局首次规定对行驶赣江的运输船舶,在枯水期按运费的20%收取枯水减载费,其中20%作扒沙费,用于赣江枯水期扒沙。支流航道扒沙经费在各区帆船管理费内开支。1956年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各支流航道开征扒沙费,按枯水减载费的20%征收,由各航运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1961年,扒沙费按枯水减载费的30%征收,扒沙费和枯水减载费的征收期限相同,由省航运局根据航道水位变化情况,临时电报通知各地区航运局统一执行。
  1965年,省人委颁发《江西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自1966年1月1日起,吉安航运分局在赣江和禾水河的天河至吉安段开征航道养护费,赣江按运费总额5%、禾水河按运费总额 4%征收,机关、学校、部队、人民团体和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等免征,厂矿、企事业单位的机动船每年每马力征收12元,非机动船每年每吨6元,不足1吨的不收,其他支流航道仍按扒沙费标准征收。1972年 4月20日,对全省统缴单位的航道养护费进行调整,井冈山地区统缴船舶按4. 8%计征,其他运输船舶仍按5%计征。所收养护费40%留给井冈山地区航运分局专款专用,60%上缴省航运局统一调剂使用。
  1977年9月,江西省交通局颁发《航道养护费征收实施方法》,征收对象除航道工程船、军事、公安、 消防及科研单位用船或抗洪抢险、渡船和农业粪便、积肥、运送公粮船外,国营、集体、个体所有制专业运输船舶,一律按营运收入总额5%,由航运部门在运费票据中专项扣除,不另填养护费专用票据,竹木排按每吨千米(木材1立方米为1吨,毛竹30根、篙竹50根为1吨)0. 001元征收。非运营的社会船舶由各地航监部门按机动船每月每马力1.00元,非机动船、筏按每月每吨0. 50元征收。
  1979年6月1日,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开立航道养护费上解专户的通知,规定各征收单位在当地银行开立航道养护费上解款账户,不计利息,按月将所收养护费全部如数上解省航道管理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扣留或挪用。1983年,吉安航道段为加强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和检查工作,成立了航道养护费征收办公室,下设泰和、吉安、新干3个征收检查站,万安、永和、江口闸坝3个代收点,分片包干。泰和站负责泰和、万安、遂川3县,吉安站负责吉安、吉水、永新、安福4县,新干站负责新干、永丰、峡江3县的养护费征收及检查工作。万安、永和及江口闸坝3个代收点分别负责遗漏船舶和竹木排筏的征收任务。 1984年,省交通厅决定省属航运企业的航道养护费实行分月预缴,年终统一结算,按季填报统缴的办法。
  1992年,交通部等三部、局颁发《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是年10月15日起,营业性运输客、货船舶的航养费,按其运费收入的8%计征,非营业性运输船舶和难以准确反映运费收入的船舶的航养费,按其每吨位或载重吨、客位、千瓦比照营业性船舶的航养费率择大者计征,每吨每月1.30元,每千瓦每月3.50元。如参加营业性运输,按营业性运输标准征收;人工浮运或拖货的竹木排筏,按每吨千米0.003元计征。
  1998年1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发《江西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是年2月1日起,航道养护费分费率和费额两种办法计征,将原航道养护费按费率从8%调至6%征收,以促进水运业的发展。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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