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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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0270
颗粒名称: 房地产管理
分类号: F29
页数: 6
摘要: 管理机构早在西周王朝时期,始置虞官管辖水泽田宅。民国时期,各县政府设地政科对境内土地房产施行地政管理。与此同时,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城市中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在军事管制委员会和新成立的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公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接收管理公共房地产。1949年9月吉安市人民政府设财粮科公产管理股,负责接管、经营公共房地产。1973年撤销公司,改为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该局延续到撤地设市后。各县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名称和隶属关系更迭较多。新中国建立初期为县公产管理委员会,后改为房地产管理所(站或组)。井冈山市、吉安县分别于1994年、1997年升格为县人民政府一级局。
关键词: 房地产经济 房地产管理

内容

管理机构早在西周王朝时期,始置虞官管辖水泽田宅。秦汉后,历代县衙均有职官管理。民国时期,各县政府设地政科对境内土地房产施行地政管理。新中国建立初期,民政科管理地政。与此同时,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城市中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在军事管制委员会和新成立的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公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接收管理公共房地产。1949年9月吉安市人民政府设财粮科公产管理股,负责接管、经营公共房地产。1955年5月市人民政府设房地产管理科,1956年元月改为市房地产公司。 1959年8月改公司为市房地产管理局。1960年12月撤局改为房产公司。1964年5月恢复局与公司合署办公。1973年撤销公司,改为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该局延续到撤地设市后。各县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名称和隶属关系更迭较多。新中国建立初期为县公产管理委员会,后改为房地产管理所(站或组)。80年代各县先后将其改为房地产公司。1989年吉安县设立房地产管理局,90年代各县先后由公司更名为房地产管理局,隶属于建设局,为县人民政府二级局。井冈山市、吉安县分别于1994年、1997年升格为县人民政府一级局。
  1978年以前,地区一级没有设立房地产专业管理机构,由地区建筑工程局代管。1978年吉安地区基本建设委员会成立,设城建科兼管。1983年以后由吉安地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城建科兼管。1996 年4月18日设立吉安地区房地产管理局,与房改办和地直机关房改办合署办公,隶属于建设局,为副县级局,2000年8月撤地设市时更名为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局机关设:办公室、财务科、房管科、工程技术科、综合开发科、房屋档案室;下属房政执法机构有: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房屋安全鉴定站、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地产管理监察大队;局直属机构有:房地产经营管理处、房屋建筑工程处、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白蚁防治研究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办公室。
  管理法规1948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城市中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对新解放的城市公共房产的管理机构和分配、租赁、维修、建设等作出了规定。新中国建立初期,政务院、中南区、江西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就没收、接管、代管房地产的政策界限有明文规定。各县(市)按照规定成立了机构,接收、接管了这批财产,使其成为国家财产。1949年8月12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发布文章《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指出了“城市房屋不是自然物,而是劳动的产品。在商品生产的社会里,房屋就是一种商品”,并宣布:“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城市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和房租的政策:一、承认一般私人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二、允许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三、主客双方都应当遵守所自由议定的租约。四、人民政府有权保护城市的房屋,并督促房主进行必要的修建,不能听任有用的房屋拆毁、倒塌。”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契税暂行条例》。同年中南军政委员会发布《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1951年发布《关于中南区城市房地产交易所试行办法》。这些政策的实施,保障了公私房地产的所有权、合法经营权,稳定了房地产的合法交易和权属转移管理。1956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I960年1月14日中共江西省委转发省商业厅党组《关于城市私人出租房产社会主义改造情况的报告》。吉安地区以吉安市区为主并对安福、峡江等县城进行了私房改造。1964年国家房产管理局和省主管部门为加强管理,对公房的租金、租价、租赁、调剂分配、维修、建设和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等作了规定,使房地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960年3月15日,经吉安专员公署批准,吉安市人民委员会颁布《吉安市公有房地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1964年遂川县人民委员会批转了县房管委《关于公有房地产管理试行办法>₀ 1978年、1979年部分县(市)先后发布了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1988年,吉安市人民政府颁布《吉安市房屋管理暂行规定》o上述地方行政法规规范了房屋所有权、买卖、租赁、租金、使用修缮、调剂分配、代管、私人建房八个方面的管理。1994年7月5日由国家主席第29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在此前后,国务院及其主管部委和省主管部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房地产管理行政法规、规章。
  土地管理1960年3月吉安市城区进行私房改造工作时,宣布了城市土地收归国有。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向私房占有的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只在单位建房占用空地时得到执行。“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内不少私房主纷纷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缴交房地契纸。“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已收缴的契证,统一归集保存。直至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后,房屋所有权证替代了房地契纸。80 年代初期,大部分县城按照国家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向私房征收了土地使用费。各县(市)成立土地管理局后,地政管理归入土管局。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确定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o 1994年国家颁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后,全区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共同拟定和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
  房产管理新中国建立后,各县(市)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资本家及反革命罪犯房地产的指示、规定和关于在土改中处理地主在城镇的房地产、征用或代管外国财产、无人管理的教会、寺庙、祠堂、会馆、试馆、公共学产等房地产的处理意见和批复,对民国地方政府的公产和上述房地产进行了接管、代管。除部分公产调拨给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党团机构、学校、社会事业单位使用外, 由人民政府公产管理机构直接管理。吉安市区从1949年7月至1955年,接管、代管房地产由房管部门直管的公产房屋965栋,建筑面积21.8万平方米,地基626丘,3457. 34平方米,公房公地年租金收入12 万元。其后,这些房地产随着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的进行,大多数都已拆除,保留的仍由房产局管理。
  公有房地产的经营管理,主要从房屋的调剂分配、租赁、租价与租金调整、租金收缴、房屋维修和解危解困六个方面进行。房管部门建立和完善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人民政府发布了公有房地产管理办法、租赁管理办法、住房调剂分配办法、公房租金计算标准。并建立了群众性房管小组,进行爱房缴租活动,组建了专业维修队伍,设立了管修站,实行“管修合一”。从而保证了公有房屋不倒不塌、基本不漏, 危险房得到了抢修或改建,维护了广大公房住(用)户的住用安全。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以租养房,有余建房”的方针,年年从房租收入中拿出结余的资金用于新建住宅,以解决居民中的住房困难。但是由于房租收入用于房屋修缮后的结余,每年只有全年收入的10% ~ 20%,投入住宅建设的资金有限,城市住房紧张状况仍得不到解决。
  租价调整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直管公房数量少,房管机构不健全,全区各县(市)城镇居民住房租赁,均由当时民政部门房产专职干部管理,单位职工住房由本单位安排。为搞好房屋租赁管理,各县 (市)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公有房地产租赁暂行管理办法》、《房屋管理条例》,按章办事、登记发证,并逐户建立租赁档案。
  新中国建立初期,按照房屋结构、质量好坏、新旧程度确定等级定租。吉安市1954年以街道为单位建立了公产管理委员会,对全市公有房地产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制定公房牌号,丈量面积,绘制平面图,登记造册,通过公产小组组织群众评议,确定房地产税额。1972年制定了全市统一租金标准,对全市宜管公房租金进行了全面调整,彻底解决了以前没有统一的租金标准和租金偏高偏低的不合理状况。 以后,相当一段时期,由于实行的是“福利型”、“以租养房”的住房制度,房屋租金很低。至1985年,全区直管公房平均每月租金0. 125元/平方米。1998年,按照省建设厅、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对非住宅用房的租价进行了调整,至1990年,全区直管公房平均月租金为0.25元/平方米。1991年在全区推行住房制度改革以后,多次调整房租租金标准(详见本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目中“房租调整”子目)。
  租金收缴租金收缴方法采用代收和自收两种。吉安市1978年前一直采用房管小组长代收的办法,每个居民小组设立一个房管小组,全市共设房管小组269个,房管小组长由居民小组长兼任,房管小组长主要任务是经常进行爱房缴租的宣传教育工作,收缴本小组公有房地产租金,反映房屋破漏和用房的变动情况,做好上传下达、互通房地管理情况。改革开放后,各房管所增加了房管员,住宅租金由房管员逐户上门收缴,分片包干,月收月结;非住宅租金采用开具传票、银行托收的办法。全区租金收缴率达 98.5%以上。2000年租金收缴共1191.60万元。
  房屋分配调剂相当一段时期,由于全区每年用来分配的房源很少且租金低,需租住房的多,供需矛盾大,因而无法满足社会的住房需求。分配的基本原则是:系统包单位,单位包职工,城镇纯居民由房地产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的住房分配,房管部门采取先无房户,后困难户的轻重缓急原则,由本人申请, 经居委会、街道组织审查,报房管部门批准。厂矿企业的住房分配,一般以工龄记分或投票的方式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分配则根据本单位干部、职工缺房情况,制定住房、分房规定,确定住房标准和分配原则,按参加工作年限,到单位时间,职务和人口情况逐户提出申请,报领导审批后进行安排。
  吉安市一宜把分配与调剂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分配新房,交出旧房,统一调剂。1980 ~ 1983年,全市分配新住宅4000套,解决无房户、结婚户、落实政策户和住房困难户共4000户。通过分配、调剂使 2000户的住房更为合理,350户无房居民得到住房。
  房屋维修由于自管公房多数是新中国建立初期接管、代管、没收和私房改造征收的房屋,大多数建造年代较早,是木结构和砖木结构的陈旧房屋。至1985年,全区城镇房屋普查时,完好房屋仅 48. 4%, 14.87%的房屋一般损坏,5.4%的房屋严重损坏成为危房。因而维修任务非常繁重。各县(市)房管部门根据“以租养房”的原则,每年需组织大批人力、财力来进行维修。据每年上报的房产统计数字表明,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平均每年维修费占房租收入的40%以上,全区维修支出共36& 09万元,从而做到房屋不倒,基本不漏,确保了住户和单位的生命、财产安全。
  全区各县(市)房管部门先后均组建了自己的维修队伍。随着维修工程量的增加,人员不断充实,机构逐步升格。从开始的小修养护到房屋的中、大修,发展到承接新建工程。1956年市房管科内有固定的维修工人13名,另请临时工20余名。以后经历多次撤并,至1990年底,市房管局房屋修建公司有职工 87名,为副科级单位,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中、大修业务,并承接新建工程。小修养护由各房管所负责, 每个所配有一定比例的泥工、木工和副工,分片包干,由房管员每日开出维修单,维修人员上门服务,住户验收签字,使维修工作长年有序进行。
  吉安市2000年完成大中修工程66栋,投入维修费用33. 6万元。组织房屋小修养护3588栋次,投入资金22. 2万元。
  住宅建设与综合开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全区各县(市)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住宅建设原则,遵照中共中央提出的要把住宅建设培养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战略决策,采取灵活多样的筹资方式,房地产业发展很快。至2000年底,全区实有住宅建筑面积 1827.66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达12.28平方米/人。
  私人建房据统计1949年,全区城镇共有私人房屋56. 2万平方米,其中私有住宅28. 1万平方米。 新中国建立后,没收了一部分地主、官僚、资本家的私有房屋作为公房;60年代初,对出租的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付给房主租金,或者赎买房主产权,一部分私有住宅转为直管公房,私有房屋大大减少。旧城改造、街道拓宽拆除了部分私房。“文化大革命”期间建造私房政策受到冲击,以及“福利型、低租金、国家包”的住房制度,居民建造私房意识淡薄。新中国建立后到70年代中期,区内城镇私人建房发展缓慢。
  1978年以后,党和国家对私房管理及落实私房政策予以高度重视,多次下发了有关私房政策和管理方面的文件;各县(市)房管部门把落实私房政策和私房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此期间,国家鼓励私人建造住宅和购买私房,并为私房买卖、交换、转让、赠予、抵押、出租、继承等设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置换手续,培育和完善了房地产市场,私人建房速度加快。据统计:至2000年底,全区城镇私人住宅建筑面积816. 91万平方米,是新中国建立前私房总和的14. 54倍。
  单位建房单位自建住宅,是新中国建立后,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采取的一项主要措施,是福利型住房制度的具体体现。50年代,单位的住宅建设得到大力发展;60年代由于国家经济进行调整,加上 “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单位住宅建设速度缓慢;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区内单位住宅建设有了更快的发展。据统计:区内单位自建住宅建筑面积50年代32.4万平方米;60年代47. 6万平方米;70年代124. 8 万平方米;80年代264. 64万平方米。
  1991年以前,由于住房实行福利型低租金国家包的制度,无法实行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国家和单位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的房产,成为包袱越背越重,加上城镇人口增长较快,住宅建设的速度与城镇人口增长的速度不相适应,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仍然突出。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指出:“’八五’期间,要积极推行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住房建设办法,促进住房商品化进程。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住房建设,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房机制”。由于建房机制变革,城镇职工的住房问题列入住房制度改革范畴,通过房改,逐步减轻企业单位的社会责任,改变各企业单位统管建房、分房和维修管理住房体制,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的渠道和途径加快住宅建设的方式来解决城镇职工的住房问题。
  房地产综合开发1978年国家实行“统建”的办法,并提出了“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的“六统一”方针。1989年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法》中明确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994年7月5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充分肯定了综合开发作为城市建设的主导方式。
  统建1979年,中共吉安市委决定,结合住宅建设改变后河面貌,要求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成立了后河两岸住宅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建设的日常工作°至1983年,一至三期(习溪桥一小桥)工程基本完成,拆除旧木板(棚)房198幢,建筑面积20.06万平方米;新建4〜6层砖混结构住宅47幢,建筑面积68.77万平方米,就地安排居民1091户,建成商业网点10处,公厕4座。节省了投资,美化了城市,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从1986年开始,全区的住宅建设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进入商品房开发和小区开发综合建设的新阶段。是年10月,吉安市率先成立住宅商品房经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按照“以销定产、保本微利”的经营策略,统筹商品房建设和经营业务。此间先后开发建设了 9幢339套住宅,建筑面积1.86万平方米。这一举措打破了福利型低租金国家包的住房制度的传统格局,大胆在房地产资源配置上做文章,把住房作为商品,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组织生产,通过市场交换而成为生活消费品,开辟住房经营的新路。1988年3月,吉安市住宅商品房经营办公室更名为市房地产开发公司,隶属市房地产管理局,实行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此后各县亦相继产生了适应本地要求的类似公司。至 2000年末,全区登记注册的各类房地产开发公司有102家,住宅建设在全区范围内由“统建”开始向“综合开发”转化,由计划运作转向市场运作,由零星插花建造住宅向旧城连片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转变。
  全区的城镇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从1979年吉安市后河住宅小区建设拉开序幕,至2000年经历了 21 年,区内出现了一批住宅组团和住宅小区的新区,主要有:吉安市的西苑小区、仁山坪小区、庐境园、滨江花园、北门街、文山街;新干县的滨阳街;峡江县的百花园和碧玉花园;永丰县的桥南新村;吉水县的城北小区、文明小区和石阳小区;吉安县的君山湖小区和庐怡园;安福县的秀溪和泸潇园;永新县的商贸一条街;井冈山市的黄竹坳小区和西林苑小区佇冈县的教师新村;遂川县的陂头脑小区和怡园小区;万安县罗家坳小区和科技小区;泰和县万龙教师新村等。这些住宅大部已竣工交付使用,有的正建设之中。其中配套完善的住宅小区有吉安市的后河住宅小区,配套完善但规模稍小的有吉安市的道署坪小区、书街和五岳观小区,万安县的罗家坳小区,吉安县的君山湖小区,新干县的滨阳街,永丰县的桥南新村。这8 个小区建筑总面积76.68万平方米,总投资1.56亿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在有效地实施城市规划,节省投资,美化城市,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增强城市综合功能,促进城市经济更快发展等方面效果非常明显,是城市建设发展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
  1997〜1999年,吉安市在城西和城北兴建了西苑小区和庐境园小区,西苑小区列入全国第三批国家安居工程。西苑小区房屋占地面积5.94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2.87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 10. 82万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2. 01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设施建筑面积366. 99平方米。贯穿住宅小区的中山西路和塔前南路中段的两条城市主干道(长600米,宽30米)占地面积1.8万平方米。住宅小区修筑了小区水泥道路、给排水、煤气管道、用电和闭路电视管线、电信设施、路灯照明、垃圾中转站、公厕、停车场所、公共建筑、可视栏杆、绿化、小品建筑等配套设施,总投资1.2亿元。庐境园住宅小区房屋建筑面积12.1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设面积10万平方米,总投资1.7亿元。
  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全区各县(市)根据规划,大力完善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体系。住房建设坚持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并举;加快解决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政府在征地、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予以支持。在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实施中,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实施“安居工程”;开展集资合作建房和解困解危工作;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机构,社会化的房屋维修和管理服务。全区建成和正在建设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数量上力争满足不同时期的工薪阶层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在质量上通过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不高水平高,面积适中功能全,造价不高质量好,占地不多环境美,利用有限的资金和有限的空间,为城镇居民创造环境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至2000年,全区住宅小区(含安居工程)建设,已竣工的6个小区, 住宅小区面积10. 24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4. 84万平方米;集资建房竣工1202套,建筑面积12. 75万平方米;合作建房竣工108套,建筑面积1.31万平方米;解困解危住宅919套,建筑面积30. 88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10.54平方米。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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