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房地产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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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0269
颗粒名称: 第七节 房地产
分类号: F29
页数: 8
摘要: 管理机构早在西周王朝时期,始置虞官管辖水泽田宅。民国时期,各县政府设地政科对境内土地房产施行地政管理。与此同时,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城市中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在军事管制委员会和新成立的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公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接收管理公共房地产。1949年9月吉安市人民政府设财粮科公产管理股,负责接管、经营公共房地产。1973年撤销公司,改为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该局延续到撤地设市后。各县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名称和隶属关系更迭较多。新中国建立初期为县公产管理委员会,后改为房地产管理所(站或组)。井冈山市、吉安县分别于1994年、1997年升格为县人民政府一级局。
关键词: 房地产经济 城市建设

内容

管理机构早在西周王朝时期,始置虞官管辖水泽田宅。秦汉后,历代县衙均有职官管理。民国时期,各县政府设地政科对境内土地房产施行地政管理。新中国建立初期,民政科管理地政。与此同时,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城市中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在军事管制委员会和新成立的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公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接收管理公共房地产。1949年9月吉安市人民政府设财粮科公产管理股,负责接管、经营公共房地产。1955年5月市人民政府设房地产管理科,1956年元月改为市房地产公司。 1959年8月改公司为市房地产管理局。1960年12月撤局改为房产公司。1964年5月恢复局与公司合署办公。1973年撤销公司,改为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该局延续到撤地设市后。各县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名称和隶属关系更迭较多。新中国建立初期为县公产管理委员会,后改为房地产管理所(站或组)。80年代各县先后将其改为房地产公司。1989年吉安县设立房地产管理局,90年代各县先后由公司更名为房地产管理局,隶属于建设局,为县人民政府二级局。井冈山市、吉安县分别于1994年、1997年升格为县人民政府一级局。
  1978年以前,地区一级没有设立房地产专业管理机构,由地区建筑工程局代管。1978年吉安地区基本建设委员会成立,设城建科兼管。1983年以后由吉安地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城建科兼管。1996 年4月18日设立吉安地区房地产管理局,与房改办和地直机关房改办合署办公,隶属于建设局,为副县级局,2000年8月撤地设市时更名为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局机关设:办公室、财务科、房管科、工程技术科、综合开发科、房屋档案室;下属房政执法机构有: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房屋安全鉴定站、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地产管理监察大队;局直属机构有:房地产经营管理处、房屋建筑工程处、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白蚁防治研究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办公室。
  管理法规1948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城市中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对新解放的城市公共房产的管理机构和分配、租赁、维修、建设等作出了规定。新中国建立初期,政务院、中南区、江西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就没收、接管、代管房地产的政策界限有明文规定。各县(市)按照规定成立了机构,接收、接管了这批财产,使其成为国家财产。1949年8月12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发布文章《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指出了“城市房屋不是自然物,而是劳动的产品。在商品生产的社会里,房屋就是一种商品”,并宣布:“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城市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和房租的政策:一、承认一般私人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二、允许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三、主客双方都应当遵守所自由议定的租约。四、人民政府有权保护城市的房屋,并督促房主进行必要的修建,不能听任有用的房屋拆毁、倒塌。”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契税暂行条例》。同年中南军政委员会发布《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1951年发布《关于中南区城市房地产交易所试行办法》。这些政策的实施,保障了公私房地产的所有权、合法经营权,稳定了房地产的合法交易和权属转移管理。1956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I960年1月14日中共江西省委转发省商业厅党组《关于城市私人出租房产社会主义改造情况的报告》。吉安地区以吉安市区为主并对安福、峡江等县城进行了私房改造。1964年国家房产管理局和省主管部门为加强管理,对公房的租金、租价、租赁、调剂分配、维修、建设和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等作了规定,使房地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960年3月15日,经吉安专员公署批准,吉安市人民委员会颁布《吉安市公有房地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1964年遂川县人民委员会批转了县房管委《关于公有房地产管理试行办法>₀ 1978年、1979年部分县(市)先后发布了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1988年,吉安市人民政府颁布《吉安市房屋管理暂行规定》o上述地方行政法规规范了房屋所有权、买卖、租赁、租金、使用修缮、调剂分配、代管、私人建房八个方面的管理。1994年7月5日由国家主席第29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在此前后,国务院及其主管部委和省主管部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房地产管理行政法规、规章。
  土地管理1960年3月吉安市城区进行私房改造工作时,宣布了城市土地收归国有。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向私房占有的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只在单位建房占用空地时得到执行。“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内不少私房主纷纷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缴交房地契纸。“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已收缴的契证,统一归集保存。直至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后,房屋所有权证替代了房地契纸。80 年代初期,大部分县城按照国家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向私房征收了土地使用费。各县(市)成立土地管理局后,地政管理归入土管局。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确定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o 1994年国家颁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后,全区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共同拟定和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
  房产管理新中国建立后,各县(市)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资本家及反革命罪犯房地产的指示、规定和关于在土改中处理地主在城镇的房地产、征用或代管外国财产、无人管理的教会、寺庙、祠堂、会馆、试馆、公共学产等房地产的处理意见和批复,对民国地方政府的公产和上述房地产进行了接管、代管。除部分公产调拨给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党团机构、学校、社会事业单位使用外, 由人民政府公产管理机构直接管理。吉安市区从1949年7月至1955年,接管、代管房地产由房管部门直管的公产房屋965栋,建筑面积21.8万平方米,地基626丘,3457. 34平方米,公房公地年租金收入12 万元。其后,这些房地产随着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的进行,大多数都已拆除,保留的仍由房产局管理。
  公有房地产的经营管理,主要从房屋的调剂分配、租赁、租价与租金调整、租金收缴、房屋维修和解危解困六个方面进行。房管部门建立和完善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人民政府发布了公有房地产管理办法、租赁管理办法、住房调剂分配办法、公房租金计算标准。并建立了群众性房管小组,进行爱房缴租活动,组建了专业维修队伍,设立了管修站,实行“管修合一”。从而保证了公有房屋不倒不塌、基本不漏, 危险房得到了抢修或改建,维护了广大公房住(用)户的住用安全。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以租养房,有余建房”的方针,年年从房租收入中拿出结余的资金用于新建住宅,以解决居民中的住房困难。但是由于房租收入用于房屋修缮后的结余,每年只有全年收入的10% ~ 20%,投入住宅建设的资金有限,城市住房紧张状况仍得不到解决。
  租价调整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直管公房数量少,房管机构不健全,全区各县(市)城镇居民住房租赁,均由当时民政部门房产专职干部管理,单位职工住房由本单位安排。为搞好房屋租赁管理,各县 (市)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公有房地产租赁暂行管理办法》、《房屋管理条例》,按章办事、登记发证,并逐户建立租赁档案。
  新中国建立初期,按照房屋结构、质量好坏、新旧程度确定等级定租。吉安市1954年以街道为单位建立了公产管理委员会,对全市公有房地产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制定公房牌号,丈量面积,绘制平面图,登记造册,通过公产小组组织群众评议,确定房地产税额。1972年制定了全市统一租金标准,对全市宜管公房租金进行了全面调整,彻底解决了以前没有统一的租金标准和租金偏高偏低的不合理状况。 以后,相当一段时期,由于实行的是“福利型”、“以租养房”的住房制度,房屋租金很低。至1985年,全区直管公房平均每月租金0. 125元/平方米。1998年,按照省建设厅、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对非住宅用房的租价进行了调整,至1990年,全区直管公房平均月租金为0.25元/平方米。1991年在全区推行住房制度改革以后,多次调整房租租金标准(详见本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目中“房租调整”子目)。
  租金收缴租金收缴方法采用代收和自收两种。吉安市1978年前一直采用房管小组长代收的办法,每个居民小组设立一个房管小组,全市共设房管小组269个,房管小组长由居民小组长兼任,房管小组长主要任务是经常进行爱房缴租的宣传教育工作,收缴本小组公有房地产租金,反映房屋破漏和用房的变动情况,做好上传下达、互通房地管理情况。改革开放后,各房管所增加了房管员,住宅租金由房管员逐户上门收缴,分片包干,月收月结;非住宅租金采用开具传票、银行托收的办法。全区租金收缴率达 98.5%以上。2000年租金收缴共1191.60万元。
  房屋分配调剂相当一段时期,由于全区每年用来分配的房源很少且租金低,需租住房的多,供需矛盾大,因而无法满足社会的住房需求。分配的基本原则是:系统包单位,单位包职工,城镇纯居民由房地产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的住房分配,房管部门采取先无房户,后困难户的轻重缓急原则,由本人申请, 经居委会、街道组织审查,报房管部门批准。厂矿企业的住房分配,一般以工龄记分或投票的方式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分配则根据本单位干部、职工缺房情况,制定住房、分房规定,确定住房标准和分配原则,按参加工作年限,到单位时间,职务和人口情况逐户提出申请,报领导审批后进行安排。
  吉安市一宜把分配与调剂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分配新房,交出旧房,统一调剂。1980 ~ 1983年,全市分配新住宅4000套,解决无房户、结婚户、落实政策户和住房困难户共4000户。通过分配、调剂使 2000户的住房更为合理,350户无房居民得到住房。
  房屋维修由于自管公房多数是新中国建立初期接管、代管、没收和私房改造征收的房屋,大多数建造年代较早,是木结构和砖木结构的陈旧房屋。至1985年,全区城镇房屋普查时,完好房屋仅 48. 4%, 14.87%的房屋一般损坏,5.4%的房屋严重损坏成为危房。因而维修任务非常繁重。各县(市)房管部门根据“以租养房”的原则,每年需组织大批人力、财力来进行维修。据每年上报的房产统计数字表明,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平均每年维修费占房租收入的40%以上,全区维修支出共36& 09万元,从而做到房屋不倒,基本不漏,确保了住户和单位的生命、财产安全。
  全区各县(市)房管部门先后均组建了自己的维修队伍。随着维修工程量的增加,人员不断充实,机构逐步升格。从开始的小修养护到房屋的中、大修,发展到承接新建工程。1956年市房管科内有固定的维修工人13名,另请临时工20余名。以后经历多次撤并,至1990年底,市房管局房屋修建公司有职工 87名,为副科级单位,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中、大修业务,并承接新建工程。小修养护由各房管所负责, 每个所配有一定比例的泥工、木工和副工,分片包干,由房管员每日开出维修单,维修人员上门服务,住户验收签字,使维修工作长年有序进行。
  吉安市2000年完成大中修工程66栋,投入维修费用33. 6万元。组织房屋小修养护3588栋次,投入资金22. 2万元。
  住宅建设与综合开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全区各县(市)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住宅建设原则,遵照中共中央提出的要把住宅建设培养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战略决策,采取灵活多样的筹资方式,房地产业发展很快。至2000年底,全区实有住宅建筑面积 1827.66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达12.28平方米/人。
  私人建房据统计1949年,全区城镇共有私人房屋56. 2万平方米,其中私有住宅28. 1万平方米。 新中国建立后,没收了一部分地主、官僚、资本家的私有房屋作为公房;60年代初,对出租的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付给房主租金,或者赎买房主产权,一部分私有住宅转为直管公房,私有房屋大大减少。旧城改造、街道拓宽拆除了部分私房。“文化大革命”期间建造私房政策受到冲击,以及“福利型、低租金、国家包”的住房制度,居民建造私房意识淡薄。新中国建立后到70年代中期,区内城镇私人建房发展缓慢。
  1978年以后,党和国家对私房管理及落实私房政策予以高度重视,多次下发了有关私房政策和管理方面的文件;各县(市)房管部门把落实私房政策和私房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此期间,国家鼓励私人建造住宅和购买私房,并为私房买卖、交换、转让、赠予、抵押、出租、继承等设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置换手续,培育和完善了房地产市场,私人建房速度加快。据统计:至2000年底,全区城镇私人住宅建筑面积816. 91万平方米,是新中国建立前私房总和的14. 54倍。
  单位建房单位自建住宅,是新中国建立后,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采取的一项主要措施,是福利型住房制度的具体体现。50年代,单位的住宅建设得到大力发展;60年代由于国家经济进行调整,加上 “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单位住宅建设速度缓慢;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区内单位住宅建设有了更快的发展。据统计:区内单位自建住宅建筑面积50年代32.4万平方米;60年代47. 6万平方米;70年代124. 8 万平方米;80年代264. 64万平方米。
  1991年以前,由于住房实行福利型低租金国家包的制度,无法实行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国家和单位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的房产,成为包袱越背越重,加上城镇人口增长较快,住宅建设的速度与城镇人口增长的速度不相适应,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仍然突出。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指出:“’八五’期间,要积极推行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住房建设办法,促进住房商品化进程。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住房建设,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房机制”。由于建房机制变革,城镇职工的住房问题列入住房制度改革范畴,通过房改,逐步减轻企业单位的社会责任,改变各企业单位统管建房、分房和维修管理住房体制,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的渠道和途径加快住宅建设的方式来解决城镇职工的住房问题。
  房地产综合开发1978年国家实行“统建”的办法,并提出了“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的“六统一”方针。1989年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法》中明确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994年7月5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充分肯定了综合开发作为城市建设的主导方式。
  统建1979年,中共吉安市委决定,结合住宅建设改变后河面貌,要求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成立了后河两岸住宅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建设的日常工作°至1983年,一至三期(习溪桥一小桥)工程基本完成,拆除旧木板(棚)房198幢,建筑面积20.06万平方米;新建4〜6层砖混结构住宅47幢,建筑面积68.77万平方米,就地安排居民1091户,建成商业网点10处,公厕4座。节省了投资,美化了城市,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从1986年开始,全区的住宅建设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进入商品房开发和小区开发综合建设的新阶段。是年10月,吉安市率先成立住宅商品房经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按照“以销定产、保本微利”的经营策略,统筹商品房建设和经营业务。此间先后开发建设了 9幢339套住宅,建筑面积1.86万平方米。这一举措打破了福利型低租金国家包的住房制度的传统格局,大胆在房地产资源配置上做文章,把住房作为商品,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组织生产,通过市场交换而成为生活消费品,开辟住房经营的新路。1988年3月,吉安市住宅商品房经营办公室更名为市房地产开发公司,隶属市房地产管理局,实行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此后各县亦相继产生了适应本地要求的类似公司。至 2000年末,全区登记注册的各类房地产开发公司有102家,住宅建设在全区范围内由“统建”开始向“综合开发”转化,由计划运作转向市场运作,由零星插花建造住宅向旧城连片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转变。
  全区的城镇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从1979年吉安市后河住宅小区建设拉开序幕,至2000年经历了 21 年,区内出现了一批住宅组团和住宅小区的新区,主要有:吉安市的西苑小区、仁山坪小区、庐境园、滨江花园、北门街、文山街;新干县的滨阳街;峡江县的百花园和碧玉花园;永丰县的桥南新村;吉水县的城北小区、文明小区和石阳小区;吉安县的君山湖小区和庐怡园;安福县的秀溪和泸潇园;永新县的商贸一条街;井冈山市的黄竹坳小区和西林苑小区佇冈县的教师新村;遂川县的陂头脑小区和怡园小区;万安县罗家坳小区和科技小区;泰和县万龙教师新村等。这些住宅大部已竣工交付使用,有的正建设之中。其中配套完善的住宅小区有吉安市的后河住宅小区,配套完善但规模稍小的有吉安市的道署坪小区、书街和五岳观小区,万安县的罗家坳小区,吉安县的君山湖小区,新干县的滨阳街,永丰县的桥南新村。这8 个小区建筑总面积76.68万平方米,总投资1.56亿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在有效地实施城市规划,节省投资,美化城市,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增强城市综合功能,促进城市经济更快发展等方面效果非常明显,是城市建设发展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
  1997〜1999年,吉安市在城西和城北兴建了西苑小区和庐境园小区,西苑小区列入全国第三批国家安居工程。西苑小区房屋占地面积5.94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2.87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 10. 82万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2. 01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设施建筑面积366. 99平方米。贯穿住宅小区的中山西路和塔前南路中段的两条城市主干道(长600米,宽30米)占地面积1.8万平方米。住宅小区修筑了小区水泥道路、给排水、煤气管道、用电和闭路电视管线、电信设施、路灯照明、垃圾中转站、公厕、停车场所、公共建筑、可视栏杆、绿化、小品建筑等配套设施,总投资1.2亿元。庐境园住宅小区房屋建筑面积12.1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设面积10万平方米,总投资1.7亿元。
  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全区各县(市)根据规划,大力完善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体系。住房建设坚持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并举;加快解决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政府在征地、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予以支持。在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实施中,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实施“安居工程”;开展集资合作建房和解困解危工作;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机构,社会化的房屋维修和管理服务。全区建成和正在建设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数量上力争满足不同时期的工薪阶层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在质量上通过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不高水平高,面积适中功能全,造价不高质量好,占地不多环境美,利用有限的资金和有限的空间,为城镇居民创造环境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至2000年,全区住宅小区(含安居工程)建设,已竣工的6个小区, 住宅小区面积10. 24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4. 84万平方米;集资建房竣工1202套,建筑面积12. 75万平方米;合作建房竣工108套,建筑面积1.31万平方米;解困解危住宅919套,建筑面积30. 88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10.54平方米。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城镇居民的住房实行“国家包、低房租、福利型”的制度。这种住房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抑制了个人对住房的投入,排斥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市场机制在住房领域不能发挥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抑制了住房市场的发育,阻碍了住宅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难以从机制上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助长了以权谋房的不正之风。尽管国家花费大量的资金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 仍有相当数量的居民存在不同程度的住房困难。这样的住房制度,使住房的供需矛盾无法根本解决。 因此,必须进行改革。
  1988年10月,吉安市成立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991年5月,成立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制定了《吉安市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和《吉安市住房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着手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整体方案。同年,井冈山市和新干、峡江、永丰、吉水、吉安、安福、永新、宁冈、泰和、万安、遂川等县也相继成立县(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机构。各县(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市)长、县(市)委和政府办公室主任、房管局、建设局、体改委、纪委、监察局、计划生育、总工会、财政、税务、人事劳动、物价、审计、土管、银行等单位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1] 19号文件《关于提高全省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暂行办法》、《关于实行住公房超标准加收房租的暂行办法》 和《关于实行新房新制度的暂行办法》三个单项改革方案,全区各县(市)坚持综合配套,分阶段推进的原则,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来推动房改和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建立。
  住房制度三个单项改革方案三个单项改革概括地讲是提高租金标准、超标加租、新房新制度,加大租金改革力度。从城镇住房的低租金制度的主要特征和产生根源上选准突破口进行改革。首先,制定分年度、分阶段调租规划,结束居住公房实行低租金或租金倒挂的现象,每个县(市)按照住房结构和环境条件统一租金标准;其次,按干部职级、科技人员职称和家庭人口确定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采取加收租金的办法,防止住房分配方面的不正之风的膨胀;第三,对改革前后的住房区别对待,实行新房新制度,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房(含腾空的旧房)的租金标准可以髙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避免新房进入旧体制,促进新房较快地向新体制过渡,培养职工的住房商品化意识。
  住房制度整体改革方案1991年11月开始执行的《吉安市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涉及:房改的根本目的、基本内容和远近期任务;推进租金改革;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出售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建立住房基金;加快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等内容。时间安排是:1991年11月和12月为理顺租金关系阶段, 扭转低租金、多占房的现象;1992年1月起,整体房改方案启动,一是分步提租补贴,加大租金改革力度; 二是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三是以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给买房者以优惠,鼓励私人购房,盘活存量住房,加快回收资金,促进住宅建设;四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推进集资建房,实行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投资解决城镇居民住房紧张状况;五是加强住房基金管理,逐步改变旧体制下住房建设、维修、管理资金无序的状况,使之形成合理、有 .序、规范的资金来源,建立城市、单位、个人住房基金。
  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1991年11月起,吉安市推行住房制度整体改革方案;1992年7月至12月起, 其他县(市)先后推行住房制度三个单项改革方案;1997年1月起,执行住房制度三个单项改革的县 (市)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整体方案。 房租调整调整房租旨在通过以提高公房租金为手段,逐步实现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加快城市住宅建设步伐,从根本上改变住房福利型的旧体制,以提高和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居住水平。
  提租目标分近、中、远期三步进行:近期将房租提高到按住房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计租,实现“以租养房”;中期按住房的成本租金即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房产税五项因素计租,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远期在成本租金的基础上,逐步向八项因素(除前五项外,再加利润、保险金和地租)计租的市场租金过渡,实现住房商品化。与此同时,提租的幅度和次数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和与当地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两个环节适时统筹来实现。
  提租标准根据阶段目标,吉安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管和直管住宅,在理顺期的月租金标准为:砖混结构0.15元/平方米,砖木结构0.13元/平方米,简易结构0.10元/平方米;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近期第一步月租金标准,按维修和管理费二项因素计租,砖混结构0.35元/平方米,砖木结构0.3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0. 25元/平方米;1994年起执行近期第二步月租金标准,按维修、管理和折旧费二项半因素计租,砖混结构0.8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0.6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0.35元/平方;1997年起执行近期第三步月租金标准,按维修、管理和折旧费三项因素计租,砖混结构1- 1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0.80 元/平方米,简易结构0.45元/平方米。其他县(市)提租标准略低于吉安市的标准。调租后,为照顾住房未超过标准,但经济负担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少数住户,对其增加的租金实行减租、免租或由有关单位予以补助的政策,简称为“减、免、补”。具体办法是:凡租住直管和自管公房或租住私房的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者),由所在工作单位按其月(结构或标准)工资或离退休费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核定金额, 发给住房补贴。出租私房,又住公房者不发补贴;既有私房又住公房,私房使用面积人平均在10平方米以上的职工暂时不发补贴;1992年1月1日后开工建造私房或按市场价标准购买住房的职工可发补贴。 近期第一步补贴系数为工资(离退休费)的3% ;第二步补贴系数为10%计发住房补贴。发放补贴后,职工原享受的住房补贴相应取消。
  租金收取和使用提租后,产权单位收取的租金按总额的6%交纳管理费列入城市住房基金,余额均留给产权单位,列入单位住房基金,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处在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专户中,定向用于住房建设和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1992年吉安市共收租金131.9万元,平均每个职工发放住房补贴2.736元。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2年1月1日起,吉安市在全省首家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原则进行归集,即:职工个人按月交纳占其(标准或结构) 工资4%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也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3%的住房公积金。1997年起全区其他县(市)相继推行公积金制度,与吉安市同时执行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分别为50%,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至2000年底,全区应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31万人,实缴职工人数24万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5528.27万元。职工住房公积金由政府设立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根据责权利一致的原则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实行专项使用,职工购、建和大修住房可提取自身及直系亲属积累的住房公积金;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当职工离、退休时,其积累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遵照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至2000年底,全区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85& 08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3020. 12万元,购买国家债券844.00万元。
  出售公有住房全区各县(市)出售公有住房经历了以标准价和成本价两个阶段。出售的公有住房限于砖混结构成套住宅,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每户限购一套住房,首次购房者可免交契税。
  以标准价出售时,应界定新、旧住房。经测算,吉安市1991年度竣工的砖混结构住宅的标准价按征地拆迁补偿和本身造价二项因素计算为206元/平方米,旧房重置价193元/平方米。根据赣府发(1991)19号文件规定,1992年吉安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优惠价新房180元/平方米,旧房168元/平方米,并按住房所在地段、朝向、楼层、设施等因素将基价增减计算;对旧房的折旧以每年1 %递减计价,只限折旧至1980年止。对杂间按层高认定(在2. 20米以上的减半计算)。为鼓励职工个人购房,在一定时间内售房实施一次性启动房改优惠,新房优惠15% ,旧房优惠20% ;对一次性交清购房款的可再优惠 20% ;对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50% ,每多付购房款10%的,可优惠2% ,分期付款期限为5年,并需另付所欠款额的银行同期定期利息;住房面积超过标准部分,按标准计算,不享受优惠政策。区内其他县 (市)的售房标准价比吉安市低10元/平方米左右。至1992年底,吉安市共出售公有住房11900套,回收售房款5129.5万元。
  在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后,全区各县(市)出售公有住房都以成本价进行交易。对购房人的购房面积按照赣府发[1991] 19号文件规定的控制标准执行,超标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1996年吉安市售房成本价为489.24元/平方米,其他县(市)略低于此价。售房中实行优惠:一是现住房折扣,1996年购房给予5%现住房折扣,此后逐年减少一个百分点,到2000年后全部取消;二是旧房成新折扣,每年成新折扣率为2% ,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均按30年计算;三是工龄折扣,经测算具体数额每年工龄为3. 68元/平方米;四是对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给予20%的一次性付款折扣。售价根据住房所处地段、层次、朝向、设备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也可分期付款。
  标准价与成本价售房的政策衔接。标准价售房,认购人拥有部分产权份额,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和处分权,可以继承。此类住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 43号文件的规定明确购房职工所拥有的产权比例,即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职工个人购房的产权比例来确认,经测算,以标准价购房比例为60%。并鼓励购房人按成本价继续购买属于单位的40%产权后,取得个人的全部产权。在政策衔接过程中,有95%以上的购房人按成本价买断了住房的全部产权。在进入市场时,必须在补交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至2000 年底,全区各县(市)回收售房款达2.7亿元。
  加强住房基金管理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过程中,形成稳定的住房基金来源,把围绕住房的生产、经营、消费所发生的有关资金集中起来,建立城市、单位和个人三级住房基金,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以及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全区以县(市)为单位,对辖区各单位的房改住房资金在使用权不变的原则下,把住房公积金、住房租金和住房租赁保证金、房改中出售公有住房的资金、住宅建设资金及集资合作建房的资金等住房基金进行专户归集,实行分户存储,统一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至2000年,全区各县(市)累计归集住房基金49507. 44万元, 其中有6197.97万元滚动使用。
  通过房改,至2000年全区各县(市)初步构筑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基本框架,逐步地健康有序地朝着“住房产权以自有化为主,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住房供应多样化,住房建设社会化,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售价和租金形成市场化,住房交易规范化;住房管理专业化” 的房改目标迈进。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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