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0220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奖惩 |
分类号: | C923 |
页数: | 2 |
摘要: | 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妇,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表扬。干部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7天,假期不影响工资和全勤奖。农民晚婚晚育的,免除夫妇双方一年集体义务工。对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日起每月发给5 元保健费,直至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止。在农村逐步实行独女户、二女户养老保险制度,解除独女户、二女户的后顾之忧。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就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
关键词: | 计划生育 奖惩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