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0213 |
颗粒名称: | 晚婚晚育 |
分类号: | C913.13 |
页数: | 2 |
摘要: | 1963年,吉安专署号召全区人民实行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1983年 1月1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江西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制定的生育政策。生育政策的基本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晚婚的要求: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育的要求:女性24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经夫妇双方申请,大队审查,公社核实,报县 (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在第一个孩子年满4周岁以上,也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一对夫妻的子女数包括抱养、过继、遗弃、前婚所生子女。《暂行规定》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群众的婚育行为。 |
关键词: | 计划生育 晚婚晚育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