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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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021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政策
分类号: C923
页数: 3
摘要: 晚婚晚育 1963年,吉安专署号召全区人民实行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1983年 1月1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江西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制定的生育政策。生育政策的基本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晚婚的要求: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育的要求:女性24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经夫妇双方申请,大队审查,公社核实,报县 (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在第一个孩子年满4周岁以上,也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一对夫妻的子女数包括抱养、过继、遗弃、前婚所生子女。已怀孕的,应立即终止妊娠。
关键词: 计划生育 人口政策

内容

晚婚晚育 1963年,吉安专署号召全区人民实行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1971年江西省革命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开始制定人口发展计划和生育政策。1974年,井冈山地区革命委员会重申提倡晚婚,即“提倡农村男25岁、女23岁,城市略高1〜2岁结婚”的要求,全区人民积极响应。1983年 1月1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江西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制定的生育政策。生育政策的基本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晚婚的要求: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育的要求:女性24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少生的要求:1.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包括一方在农村的)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如有特殊情况(指第一孩子经县级以上医院鉴定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或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初婚或未生育的),经夫妇双方申请,本单位同意,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社)审核,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方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但第一个孩子必须满4周岁以上。2.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实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胎的,除符合前项条件外:(1)居住在地多人少,人口长期没有发展的边远山区,只有一个孩子的;(2)居住在人口稀少地区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孩子的;(3)农村男到女方无儿家结婚落户的;(4)-家兄弟两个以上,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的;(5)两代单传只生育一个孩子的;(6)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经夫妇双方申请,大队审查,公社核实,报县 (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在第一个孩子年满4周岁以上,也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3.城乡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第三个孩子。一对夫妻的子女数包括抱养、过继、遗弃、前婚所生子女。《暂行规定》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群众的婚育行为。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江西省第一部规范群众婚育行为的地方性法规。《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一胎生多子女的除外。《条例》 制定的生育政策的具体要求有:“晚婚晚育”,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女子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二胎控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后可以再生一胎。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2.独生子女死亡的。3.只有一个子女,该子女经县级以上两级病残儿鉴定小组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4. 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5. 一方连续从事煤矿井下作业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6.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一个子女的。7.归侨、侨眷或在本省定居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台湾、港澳定居的。8.双方均系归侨,一方或双方回国时间在六年之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9.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10.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若女方姐妹二人以上,只能照顾一人;(3) —方为独生子女,耳其父亲或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11•省计生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批准其他特殊情况。实行《准生证》 制度:凡欲生育子女的夫妻,须按《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手续领取一胎准生证或再生一胎准生证方可怀孕、生育。凡违反规定未领取准生证的怀孕、生育,属计划外怀孕、生育。计划外怀孕应终止妊娠,计划外生育应按规定进行处罚。新生育政策同时规定,禁止任何医疗单位或个人对胎儿擅自进行性别鉴定, 因医学研究需要,须经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在指定医疗单位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禁止选择性别人流引产,防止性别比失调。
  1990年,地区狠抓《条例》精神的落实,宣传、动员城乡青年实行晚婚晚育光荣,并签订责任合同, 2000年全区女性晚婚率为48.31%,比1990年提高了 10.19个百分点。
  优生优育 1950年,吉安分区根据《婚姻法》规定,首次开展婚前检查,推广新法接生,加强妇女婴幼儿保健。 1953年,全区开展接种牛痘、天花等14种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并建立妇幼保健网。1956年,全区新法接生率达96. 5% ₒ 1959年,全区新法接生率达98.98%。60年代开始,婚前检查工作有所放松,“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优生优育工作削弱。70年代后期,优生优育工作得到重视。1983年颁布的《江西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优生的要求是:凡患有遗传性精神病、智能缺陷、严重畸形和痴呆病人以及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不得生育。1986年6月,地区妇幼保健院成立,地区、县、乡三级妇幼保健网络逐步恢复健全。此后,全面开展孕产妇和初生婴儿系统管理,设立档案,定期检查,强化指导,并对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加强卫生管理。是年,各院(所、站)又开设优生优育咨询门诊,加大宣传力度,促进优生优育的全面展开。据统计,1999年全区新法接生率达99. 98% ,2000年住院分娩率为73. 95%。 孕产妇死亡率已从1996年的52. 68/10万下降到1997年的38. 85/10万,婴儿死亡率也从1996年的 25. 87%。下降到1997年的21.12%。,下降了 4.75个千分点。
  1990年颁布的《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对病残儿的鉴定和开展婚前检查作了明确规定:确定一胎为病残儿的鉴定,须经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并作出可否生育第二胎的决定;重申实行婚前健康检查。 夫妻双方或一方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检查,确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 并施行绝育手术。已怀孕的,应立即终止妊娠。各县(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也先后加强了婚前检查, 并发放母婴保健卡,对育龄妇女实行婚后、孕期定期检查和产后访视,对0〜6岁儿童实行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等制度,并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的管理。据统计,1990年至2000年,对全区独生子女病残儿共鉴定1022人(次),其中符合《江西省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725名,合格率为70.94%。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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