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前,吉安地区是革命老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口锐减。新中国建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实行的实际上是鼓励生育的政策。尽管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但由于片面理解“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都可以造出来”,因而造成了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局面。所以,吉安地区曾在一段较长时间处于自然生育状态。70年代起,全区以计划生育为基本国策,坚持将计划生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部门、各单位大力支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做具体工作的制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第一节机构 1963年,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地区和县(市)相继成立计划生育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人口生育问题进入由政府管理的阶段。“文化大革命”初期,计划生育机构被撤,人口生育又陷入无政府状态。70年代初,全区各级计划生育机构陆续恢复,地区、县、乡、村先后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计划生育工作得到加强。1981年12月,吉安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各县(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办公室也相继成立。1983年8月后,地区、县(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分别更名为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县(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并列入政府序列。为此,各级政府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物质资料生产和人口再生产”一起抓。由于建立了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充实了工作队伍,建立了工作制度,开展了计划生育大检查等,全区计划生育工作进展较快,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被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并开始转化为自觉行动。与此同时,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不断向基层延伸,全区各乡(镇、街办)也先后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干部,村级配有计划生育宣传员(后更名为村计划生育专干)。从1988年起,乡(镇、街办)先后设立计划生育服务所,村(居)委会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基本形成。
1988年3月,地区成立计划生育协会,至年底,全区各县(市)、乡(镇、街办)及企事业厂矿等均已成立计生协会。2000年,全区共有基层计生协会3448个,乡、村两级协会专(兼)职工作人员3148人;全区共拥有协会会员394372人,成为全区最大的群众团体之一。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发挥带头、宣传、服务、 监督作用,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组织会员送温暖做好事,把对群众的爱护和计划生育政策送到千家万户。
1985年1月,地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各县(市)也相继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1988 年6月,地区成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此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节育技术指导、避孕药具管理和干部培训,并取得可喜成绩。
地区计生委前身是井冈山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1973年以前,属临时机构,由卫生局代管。 1973年5月24日,中共井冈山地委、井冈山地区革委会关于撤销一批临时机构文件中,将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保留机构予以保留下来。1977年9月28日,中共井冈山地委下文将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从卫生局分离出来,单独办公。1981年12月20日,中共吉安地委、吉安行署发文正式将计划生育办公室列入行署一级局建制,定行政编制11人。1983年8月3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复吉安地区党政机构设置的通知中,明确行署20个工作部门中设计划生育委员会。1983年12月29日,吉安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吉安地区计生委行政编制为16人,内设机构为:办公室、计划统计科、宣传教育科。 1985年1月30日,行署办公室下文设立吉安地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定编6 人。1988年6月21日,地区编委下文设立吉安地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定编4 Ao 1996年12月12日,行署办公室下文确定,地区计生委设5个职能科。即秘书科、政策法规科、计划统计科、宣传教育科、科学技术科。1997年5月4日,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下文确定,地区计划生育协会不定级,下设办公室为正科级机构。
1996年,根据中共吉安地委吉字[1996]47号文件通知,成立中共吉安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和纪检组。
第二节政策晚婚晚育 1963年,吉安专署号召全区人民实行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1971年江西省革命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开始制定人口发展计划和生育政策。1974年,井冈山地区革命委员会重申提倡晚婚,即“提倡农村男25岁、女23岁,城市略高1〜2岁结婚”的要求,全区人民积极响应。1983年 1月1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江西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制定的生育政策。生育政策的基本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晚婚的要求: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育的要求:女性24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少生的要求:1.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包括一方在农村的)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如有特殊情况(指第一孩子经县级以上医院鉴定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或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初婚或未生育的),经夫妇双方申请,本单位同意,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社)审核,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方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但第一个孩子必须满4周岁以上。2.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实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胎的,除符合前项条件外:(1)居住在地多人少,人口长期没有发展的边远山区,只有一个孩子的;(2)居住在人口稀少地区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孩子的;(3)农村男到女方无儿家结婚落户的;(4)-家兄弟两个以上,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的;(5)两代单传只生育一个孩子的;(6)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经夫妇双方申请,大队审查,公社核实,报县 (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在第一个孩子年满4周岁以上,也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3.城乡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第三个孩子。一对夫妻的子女数包括抱养、过继、遗弃、前婚所生子女。《暂行规定》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群众的婚育行为。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江西省第一部规范群众婚育行为的地方性法规。《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一胎生多子女的除外。《条例》 制定的生育政策的具体要求有:“晚婚晚育”,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女子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二胎控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后可以再生一胎。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2.独生子女死亡的。3.只有一个子女,该子女经县级以上两级病残儿鉴定小组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4. 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5. 一方连续从事煤矿井下作业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6.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一个子女的。7.归侨、侨眷或在本省定居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台湾、港澳定居的。8.双方均系归侨,一方或双方回国时间在六年之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9.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10.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若女方姐妹二人以上,只能照顾一人;(3) —方为独生子女,耳其父亲或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11•省计生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批准其他特殊情况。实行《准生证》 制度:凡欲生育子女的夫妻,须按《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手续领取一胎准生证或再生一胎准生证方可怀孕、生育。凡违反规定未领取准生证的怀孕、生育,属计划外怀孕、生育。计划外怀孕应终止妊娠,计划外生育应按规定进行处罚。新生育政策同时规定,禁止任何医疗单位或个人对胎儿擅自进行性别鉴定, 因医学研究需要,须经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在指定医疗单位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禁止选择性别人流引产,防止性别比失调。
1990年,地区狠抓《条例》精神的落实,宣传、动员城乡青年实行晚婚晚育光荣,并签订责任合同, 2000年全区女性晚婚率为48.31%,比1990年提高了 10.19个百分点。
优生优育 1950年,吉安分区根据《婚姻法》规定,首次开展婚前检查,推广新法接生,加强妇女婴幼儿保健。 1953年,全区开展接种牛痘、天花等14种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并建立妇幼保健网。1956年,全区新法接生率达96. 5% ₒ 1959年,全区新法接生率达98.98%。60年代开始,婚前检查工作有所放松,“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优生优育工作削弱。70年代后期,优生优育工作得到重视。1983年颁布的《江西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优生的要求是:凡患有遗传性精神病、智能缺陷、严重畸形和痴呆病人以及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不得生育。1986年6月,地区妇幼保健院成立,地区、县、乡三级妇幼保健网络逐步恢复健全。此后,全面开展孕产妇和初生婴儿系统管理,设立档案,定期检查,强化指导,并对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加强卫生管理。是年,各院(所、站)又开设优生优育咨询门诊,加大宣传力度,促进优生优育的全面展开。据统计,1999年全区新法接生率达99. 98% ,2000年住院分娩率为73. 95%。 孕产妇死亡率已从1996年的52. 68/10万下降到1997年的38. 85/10万,婴儿死亡率也从1996年的 25. 87%。下降到1997年的21.12%。,下降了 4.75个千分点。
1990年颁布的《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对病残儿的鉴定和开展婚前检查作了明确规定:确定一胎为病残儿的鉴定,须经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并作出可否生育第二胎的决定;重申实行婚前健康检查。 夫妻双方或一方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检查,确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 并施行绝育手术。已怀孕的,应立即终止妊娠。各县(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也先后加强了婚前检查, 并发放母婴保健卡,对育龄妇女实行婚后、孕期定期检查和产后访视,对0〜6岁儿童实行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等制度,并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的管理。据统计,1990年至2000年,对全区独生子女病残儿共鉴定1022人(次),其中符合《江西省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725名,合格率为70.94%。
第三节措施经常性宣传与宣传月活动 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初,主要对城市卫生人员进行避孕节育知识宣传,对实行避孕节育对象进行个别辅导,尔后逐步扩大宣传教育对象。全区各县(市)普遍举办避孕节育知识培训班,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宣传骨干、妇女干部、扫盲教师、药店避孕药柜营业员和群众中的骨干等进行培训。在医院、妇保所(站)及部队卫生所、厂矿医院设立避孕指导门诊。各地还通过广播、放映幻灯、妇女代表会、 避孕展览、科普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等方法,在育龄群众中作广泛宣传。:1957年至“文化大革命”期间,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一度被削弱,直到70年代后期才得到加强。1971年7月,国务院转发《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生育政策,各地及时进行宣传。1971年12 月,中共江西省委发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指出: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是一场破旧立新、移风易俗的社会革命,要求“大力宣传,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计划生育的指示,树立以晚婚、计划生育为荣的新风尚”。全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工、青、妇等组织和宣传、卫生、教育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利用标语、墙报、宣传栏、有线广播、幻灯片等形式,围绕提倡晚婚、晚育、节制生育等内容开展公众宣传,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正面宣传教育。1978年11月,全区认真组织开展第一次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声势浩大, 规模空前。此后,每年春节、元旦期间均要举办一次。80年代起,吉安地区积极组织各县(市)参与全国性的宣传活动,主要有1980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国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宣传,1983年的实施计划生育“三为主”工作方针的宣传,1987年的世界“五十亿人口日”宣传,1988 年的亚洲“三十亿人口日”宣传,1989年的全国“十一亿人口日”宣传等。此外,每年均要开展春、夏、秋、 冬四季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活动,深受群众欢迎。
1990年9月1日,《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实施后,全区各县(市)贯彻执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也相继出台。至此,全区再次掀起计划生育宣传高潮。据统计,全区共举办各类宣传活动1266次,参加活动186.2万人次,刊出宣传栏、简报、黑板报等1.68万多期,刷写宣传标语12万多条,出动宣传车286 辆(次),广播和幻灯宣传达2656次,印发各种计生宣传品达200多万份(张)。
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1988年,按照国家计生委和省计生委的统一部署,全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并把基础知识教育纳入目标管理。各县(市)均成立了“基教”领导小组,制定了方案和实施计划,成立了县、乡两级婚育学校(1994年后村也成立婚育学校,1997年均改为人口学校)。全区以人口学校为宣教阵地,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从关心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以广大育龄群众为主要教育对象,针对不同年龄和不同婚育状况群众的实际需要,分层次,有计划、多形式,比较系统地进行人口理论知识、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以及晚婚晚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知识教育,使广大育龄群众在提高科学文化知识的基础上,加深对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1990年10月,国家计生委在江西省召开全国基础知识教育汇报会。会后各地认真贯彻会议精神,进而把加强基础知识教育作为计划生育工作打基础、上水平的根本措施之一。至此,全区百分之百的县(市)、乡(镇、街办),95%的村(居)委会开展了基础知识教育;210多万育龄群众接受了教育,受教育率达到91. 7%。1992年10 月,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党校、团省委、省教委、省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在各级党校、干校、团校及各类高、中等学校增设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课的通知》精神,已在全区272所党校、428所中学和部分小学开设了人口理论课程,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青少年学生的人口与国情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新型婚姻观、生育观。通过传播人口知识、生命科学、避孕节育知识和妇女“五期”卫生保健常识等,既有效地促进了广大育龄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又促进了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更促进了计生宣教工作的开展和党群关系的改善。“基教”期间,全区自编并发行《人口与婚育知识读本》6万多册,购置录像带&2万多盒,印发计划生育各种宣传资料160多万份,播发、刊发宣传稿件2500多篇,开办人口学校 270多所,建校率达98.5%,举办各类培训班12200人次;全区育龄群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普及率达90%以上。
节育新技术推广吉安地区于50年代初期提倡避孕节育,大多数育龄妇女避孕采用安全期、中草药和延长哺乳期等方法。1954年后开始供应避孕药具,包括子宫帽、避孕套、避孕药膏、避孕栓等,其中避孕套使用方便、安全,颇受欢迎。节育指导始于1956年,大部分县(市)在人民医院或保健站内设立避孕技术指导室,开展指导服务。1964年后,吉安专区及县(市)人民医院、保健站内附设避孕指导站,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医疗设备,开展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等。当时采取节育自愿,有偿供应避孕药具的办法。1975年后,节育工作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原则,按每对夫妇一生生育两个孩子,两胎间隔4〜5年的要求,免费供应避孕药具,并推广服药或针剂避孕。1975年全区共有394509名已婚育龄妇女接受节育措施,节育率为 31.61% ₀ 70年代后期,对已生育两胎以上的育龄夫妇实施长效节育措施;1983年起,全区普遍采取综合性避孕节育措施。是年,全区累计实施计划生育手术360923例。
1988年6月,地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成立后,药具管理工作加强。县、乡配有药具专(兼)职药管员,村配有发药员,药管队伍达3600多人。是年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全省推广上饶县湖村乡农村避孕药具计划调拨与有价供应“双轨制”合同制管理试点经验。自1990年底起,全区普遍推行避孕药具城(镇)、机关单位凭证有价供应,农村实行合同制管理办法。全区药具使用率也从1979年的 0.04%,提高到2000年的3.96%,提高了 3.92个百分点。
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全区开展以推广节育新技术,全面落实可靠节育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工作。随着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2000年全区已婚育龄妇女累计节育人数786628人,节育率为 92.01% ;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不同对象,因人制宜,采用不同形式的节育方法。此外,对节育后因子女夭折,要求再生育的经过批准,分别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1998年底,由国家计生委倡导的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在全区城乡广泛深入地开展。该活动旨在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建设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其主要内容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丈夫有责。整个活动分为试点、总结、推广三个步骤,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立足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即努力实现由仅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以社会制约为主向逐步建立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转变),按照“适应新形势,面向新世纪,迎接新挑战”的要求,在 “新”字上做文章,在“进”字上下工夫,在“家”字上讲服务,在“实”字上求效益,让婚育新风进入、送入、 影响和服务到千家万户,切实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2000年春,吉安电视台“吉安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栏目开播,各县(市、区)电视台也先后开设计划生育专栏,充分运用电视大众传媒为计划生育服务。 严格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 90年代初,地区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一票否决权”制度,加强协调,综合治理,从而平抑了第三次生育高峰,人口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1991年 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后,地委、行署作出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为顺利完成十年规划和八五期间人口控制目标提出了实施意见和具体要求。1993年6月,地委、行署又下发《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孕前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三为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工作方针,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把计划生育工作的出发点、着力点放在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之前,依靠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综合避孕节育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计划外怀孕。至此,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已开始由孕后补救型向孕前管理型转变。
1993年以后,按照省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创先争优”的通知》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开展以“一无”(无多胎生育)县、“二无”(无多胎生育、无大月份引产)乡、“三无一好”(无多胎生育、 无大月份引产、无早育,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好)村为主要内容的“创先争优”活动。这项活动使计划生育工作达到既有效地控制人口,又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的目的。据统计,整个活动已落实创“一无”县2个,创“二无”乡147个,创“三无一好”村336个。1996年后,地区又加强对计划生育后进乡镇的管理和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抓两头,带中间,创特色,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平衡发展。 1998年全区已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2126个,创建率达67.6% ;峡江县戈坪乡小坑村、安福县严田镇横屋村、吉水县丁江乡丁江村、吉安市河东镇红光村、井冈山市下七乡汉头村连续三年达标,被省计生委授予“计划生育合格村”称号,受到省表彰。全区推行计划生育孕前管理和开展计划生育“创先争优”及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质量的提高。
第四节奖惩 1990年9月1日《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开始实施,对有关计划生育的奖励、社会保障和处罚限制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地方、单位和个人,其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妇,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表扬。干部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7天,假期不影响工资和全勤奖。农民晚婚晚育的,免除夫妇双方一年集体义务工。对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日起每月发给5 元保健费,直至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止。同时独生子女在分房、入学、招生、招干、招聘等方面均享有优先照顾。在农村逐步实行独女户、二女户养老保险制度,解除独女户、二女户的后顾之忧。对早婚、非法结婚、计划外生育和不按规定落实计生手术措施的个人和单位,各县(市)根据《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条例》规定:对经动员教育仍不按计划生育部门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包庇、怂恿、收容计划外怀孕、生育的;违反规定生育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医务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开假证明、做假手术、保胎结扎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处理,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或触犯刑律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夫妇一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另一方或第三者加以干涉;遗弃、虐待生育女孩妇女、采取绝育措施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的;妨碍、抗拒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侮辱、诬陷、威胁、殴打、非法拘禁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故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财物的;私自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或破坏其他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挟嫌报复或贪污受贿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破坏计划生育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作了修改,并于1995年9月1日施行,同时施行了《江西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江西省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办法》、《江西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生育证工本费标准》以及《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标准、违反计划生育的各项罚款标准及程序作了统一的原则规定。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就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各县(市)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和操作程序。
全区在执行计划生育奖惩制度的同时,还实施计划生育富民工程,帮助计划生育户脱贫致富。实施计划生育富民工程始于1994年,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学习试点。1994年夏,全省学习贯彻计划生育“三结合”(即把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工作经验交流会在井冈山召开,拉开了扶贫与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的序幕。1995 年初,地区下发了《关于认真抓好“三结合”经验推广及推荐“三结合”典型的通知》,区、县、乡、村计划生育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先后成立,并明确各级党政领导“三结合”工作联系点,组织县(市)计生委主任赴吉林省参观学习“三结合”工作经验,着力抓好试点工作。同年5月,在峡江县召开全区“三结合”工作现场会,重点推广峡江县桐林乡和井冈山市黄坳乡的做法,为各地抓试点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二是推广普及。要使“三结合”工作全面开展起来,必须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1996年初,在全区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地委、行署对地直49个挂点部门和单位下达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掀起了齐抓共管的新高潮。同时,地区计生委为全区每位帮扶对象统一印制了《“计生富民工程”手册》和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户标牌,地区要求每村至少帮扶5户计生贫困户,把计生富民工程列入年度考核内容,规范管理,跟踪问效。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从不同角度制定优惠政策和帮扶计划,对帮扶户高看一眼,厚爱一层。地区土管局制定了四条扶助政策(依法优先安排宅基地;依法优先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减半收取土地规费;依法优先安排土地开发、复垦资金);地区民政局结合民政工作特点,采取定对象、定项目、定资金、定责任人的“四定办法”;农、林、畜和科技部门加大技术培训,搞好种植养殖防虫防病等服务,为帮扶工作献策出力。三是纵深发展。1997年初,地委、行署为加大对扶贫和计生富民工程领导的力度,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提前两年完成计生富民工程目标,推出四条措施:(1)制定了《关于组织万名干部开展“1+1”联万户扶贫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地、县(市)、乡三级党政群机关和地、县(市)直事业和部分企业及中央和省属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采取1名干部帮助1户贫困户的办法,使贫困户两年内解决温饱。(2)继续对地直挂点的部门下达《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书》,由1996年的49个部门扩展到72个部门和单位;(3)要求各县 (市)至少建立一个有规模、上档次、见成效的“三生”(生育、生活、生产)服务示范基地。(4)继续加大对计划生育的投入,强化基层计生服务功能。至2000年底,全区共建计划生育“三生”服务基地170多个; 共约帮扶计生户60000多户,其中已有59000多户已经摆脱了贫困,脱贫率达98.33%。此外,地区和各县(市)计生协会与保险公司积极协作,开展了二女户养老保险、母婴安康保险、少儿养老保险、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结婚纪念保险,为育龄群众解除后顾之忧。
第五节成果 1985年6月,永新县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永丰县潭城乡、上溪乡和万安县柏岩乡、顺峰乡均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受到国家计生委的表彰。1995年,遂川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被省计生委评为“全省计划生育'六好'服务站”,1996年,该县站又被国家计生委授予“全国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先进集体”光荣称号;1997年,新干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被省计生委评为“全省计划生育¹六好' 服务站”。1998年和1999年,全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被省人民政府分别授予“计划生育工作进步奖”、“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 1979年至2000年,经过全区上下20多年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全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 “三提高、四降低”的良好势头:即全区计划生育率从1979年的40.75%提高到2000年的95.85 %,提高了 55.10个百分点;出生一孩率由1980年的34.94 %提高到2000年的80. 86 % ,提高了 45. 92个百分点;节育率由1979年的57.85%提高到2000年的92.01%,提高了 34.16个百分点。人口出生率从1979 年的26.87%。降至2000年的15.59%。,下降了 11.28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从1979年的19.23 %。降至2000年的& 77%。,下降了 10. 46个千分点;出生多孩率由1979年的43. 08%下降到2000年的 0- 52%,下降了 42. 56个百分点;全区共约少生人口 30多万人(见表3-5-1)。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 全区妇女总和生育率也从1979年的5. 30下降到2000年的1. 80,下降了 3. 50,在更替水平以下。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
表3-5-1 吉安地区1979 ~ 2000年计划生育情况一览年度出生人数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女性晚婚女性晚婚率一孩率二孩率多孩率 (人) (%。) (知) 人数(人) (%) (%) (%) (%) 1979 94775 26.87 19.23 8975 61.06 43.081980 62425 17.43 10.69 10787 75.23 34.94 31.89 33.161981 81391 22.25 15.16 12160 49.41 42.00 32.32 25.681982 64981 17.58 10. 86 9520 45.51 43.18 30.93 25.891983 56344 15.11 8.85 9323 43.92 49.93 27.83 22.241984 57520 15.21 9.03 9999 48.03 48.37 30.55 21.081985 52923 13.85 8.20 9304 40.32 47.53 33.81 18.661986 55639 14.35 9.26 9807 37.93 50.89 33.32 15.791987 60310 14.55 9.27 9109 37.19 52.97 33.16 13.861988 61310 14.58 9.58 10534 41.36 56.84 32.41 10.751989 95406 23.53 18.54 9969 37.89 55.61 33.83 10.561990 100557 24.26 17.31 10193 38.12 55.73 33.37 10.901991 95871 22.66 15.29 8948 37.16 57.83 35.39 6.79 1992 86672 20.22 13.14 10233 3& 71 69.75 27.99 2.26 1993 88323 20.34 13.57 8389 3& 64 79.08 19.23 1.70 1994 74879 19.27 12.34 10940 23.87 75.86 22.82 1.32 1995 79149 18.73 11.54 20591 43.37 7& 93 19.85 1.22 1996 69428 17.84 10.11 13639 41.89 80.75 18.67 0.58 1997 62975 17.85 11.31 13984 40.51 82.38 17.38 0.24 1998 70905 17.49 10.76 11662 43.67 82.17 17.58 0.25 1999 78800 16.96 9.94 14343 47.09 80.54 19.02 0.44 2000 70470 15.59 8.77 15305 48.31 80.86 1&62 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