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玩忽职守案的规定

知识类型: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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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5020230000962
作品名称: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玩忽职守案的规定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51.pdf
分类: 其他
分类号: D924.399
主题词: 刑法

作品简介

1979年检察院重建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的实际,省院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致残3人以上,或者损失粮食万斤以上(以稻谷计算),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折款万元以上的均应立案。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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