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刑法第126条的补充

知识类型: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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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5020230000941
作品名称: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刑法第126条的补充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31.pdf
分类: 其他
分类号: D914.3
主题词: 刑法

作品简介

1980年,江西省院根据刑法第126条的规定,结合江西的实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专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的款物5万元以上挪作他用的直接责任人员,应予立案侦查。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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