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抚州市院抗诉一件土地补偿安置费分配纠纷案获得改判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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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499
事件名称: 2005年抚州市院抗诉一件土地补偿安置费分配纠纷案获得改判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94.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2005年
结束时间: 2005年
发生地点: 抚州市

事件描述

2005年,抚州市院抗诉的一件土地补偿安置费分配纠纷案获得改判。原审原告吴菊琴、付庆婷诉原审被告临川区洋洲乡下付村小组土地补偿安置费分配不合理,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临川区法院于2004年8月12日作出(2004)临桥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下付村小组给付原告吴菊琴、付庆婷土地补偿安置款每人2000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下付村小组负担。判决生效后,原被告下付村小组不服,向临川区院申诉。临川区院提请抚州市院抗诉。抚州市院于2004年11月16日向抚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经查实认为,原审原告吴菊琴现仍为抚州市临川区龙溪镇城镇居民户籍,落户原审被告下付村小组的户口不具有合法性,付庆婷随母落户原审被告下付村小组的户口亦不具有合法性,二人户口是未依法定程序办理的虚假户口,其二人不具有下付村小组村民身份,不能享有土地补偿安置费分配权。临川区法院60号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抚州市中级法院将案件交由临川区法院再审,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2005年7月27日,再审判决撤销本院原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吴菊琴、付庆婷的诉讼请求,原审诉讼费200元由吴菊琴、付庆婷负担。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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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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