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抚州市院抗诉一起贷款纠纷案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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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497
事件名称: 2004年抚州市院抗诉一起贷款纠纷案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93.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2004年4月13日
结束时间: 2004年4月13日
发生地点: 抚州市

事件描述

2004年4月13日,抚州市院抗诉了一起贷款纠纷案,获得改判。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抚河支行向临川区法院起诉临川市第一橡胶厂,要求该厂归还1996年7月20日和10月22日向银行贷得的50.5万元本金和利息。2004年2月23日,临川区法院判决被告临川市第一橡胶厂偿还抚河支行50.5万元贷款及利息(利息按12.6‰计算),案件受理费10060元由临川市第一橡胶厂负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临川市第一橡胶厂不服,向抚州市院提出申诉。抚州市院于2004年4月13日向抚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法院依法交临川区法院审理。临川区法院于2004年9月6日判决,维护原民事判决。临川市第一橡胶厂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查明上诉人临川市第一橡胶厂于1996年7月20日和10月22日贷款50.5万元是事实,该贷款到期时间分别是1996年12月9日和31日。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即1998年12月9日和31日,抚河支行2003年8月4日诉至临川区人民法院,要求临川市第一橡胶厂偿还贷款50.5万元已超过诉讼时效,临川市第一橡胶厂又不同意归还,因此,此贷款不受法律保护。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临川区人民法院(2003)临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和(2004)临民抗字批第6号民事判决,驳回抚河支行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120元由被上诉人抚河支行负担。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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