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黎川县院成功抗诉一件财物纠纷案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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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495
事件名称: 1996年黎川县院成功抗诉一件财物纠纷案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92.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96年
结束时间: 1996年
发生地点: 黎川县

事件描述

1996年,黎川县院成功抗诉了一件财物纠纷案。1994年黎川县坊坪乡陈木坑村小组群众自行集资接通照明用电,并经群众大会制定了9条用电制度。1995年4月,村小组长黄水龙等人到村民吴应英家查表时发现有偷电行为,遂召开村民大会,群众一致认为要罚吴400元,吴应英交纳罚款后即向所在地熊村法庭起诉要求退赔,熊村法庭受理后将村小组长黄水龙个人列为被告,以罚款没有依据为由判令黄个人退赔400元给吴。判决生效后,黄水龙不服向黎川县院申诉,该院审查后认为黄水龙的行为是一种代表本村小组全体村民意志的集体行为,原判决列黄水龙个人为被告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错误,遂将此案提请分院抗诉。分院于1996年11月向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抗诉,黎川县人民法院接受中级法院指令于1997年3月7日开庭再审,再审后认为原审判决确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错误,应予以撤销,改判由黄水龙所在村小组赔偿吴应英20元损失。1997年5月20日,《江西法制报》专门对此案作了报道,题目为《偷电引出纠纷,抗诉讨回公道》。 1997年,南丰县院受理了一件因财产分割不服法院判决案。申诉人封美莲因财产分割一案不服法院再审判决,申诉到南丰县院。经审查,法院判决的证据不足,县院在重新取得证据的情况下,在10天内将此案审结,并建议抚州分院提请抗诉。分院向省院提请了抗诉。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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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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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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