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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1993年抚州市基督教会告雷富如侵权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493
事件名称:
1993年抚州市基督教会告雷富如侵权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91.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93年
结束时间:
1993年
发生地点:
抚州市
事件描述
1993年,抚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基督教会)告雷富如(以下简称雷)侵权,抚州市人民法院于1993年3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雷不服,上诉至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于1993年6月1日作出终审判决。抚州市基督教会不服终审判决于1994年1月向省院申诉,省院按有关规定转交分院办理。1994年9月10日,分院立案审查。经查,1985年3月26日,基督教会将座落于抚州市花家巷10号的三间旧房(南北长13.11米)卖给雷。房屋交易协议书载明房屋面积为30.245㎡,连同大门公共通道(14.599㎡)上的建筑物一并归雷。如以后雷拆除大门改建时,应当留足2.4米宽的通道作院内居民进出之用。1986年1月11日,雷将其中一间(大门右侧)卖给余香珍,面积为11.9756㎡。同年,雷经有关部门批准,拆除其余旧房两间,改造成砖木结构房屋一栋。该房西端南北长6.60米,东端南北长6.84米,北飞檐南北宽0.51米。雷建房时,北、东端与第八小学围墙紧靠,西端留有一点空隙。1992年10月10日,基督教会经批准,拆旧房建造一栋四层楼宿舍,兴建南阳台时须锯除雷房北飞檐0.38米。雷不同意,发生争执,基督教会向原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原市法院作出(1993)抚民初字第12号判决书:1、锯除雷房北飞檐直线长9.22米、宽0.35米给基督教会;2、基督教会补偿雷损失费120元。雷不服,上诉至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1、撤销原抚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驳回基督教会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上诉人基督教会负担。 分院认为:二审法院认定雷房屋的北飞檐只是飘在自己旧房的地基范围内,没有构成侵权,这一认定证据不足。二审法院的这一认定,只是根据房屋交易公证书中交易标图面积计算和雷的律师提供的几个证人证明雷建房北墙与基督教会旧房南端有50公分距离得出的,没有调取建房审批部门专业人员进行核定的证明材料,也忽视了相反的证词。二审法院在此案中的计算方式错误,由于公证书中交易图面积比雷实际购买面积多2.88㎡,二审法院用剩余法计算,将多出的2.88㎡面积的长度加在雷住房面积长度上,使雷未构成侵权。若反向计算,将此长度算在雷售出的一间住房面积上,则雷住房飞檐构成侵权。 二审法院判决由于证据不足,导致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分院向省院提请抗诉,省院提出了抗诉。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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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人物
雷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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