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抚州市检察机关制定《首办责任制实施细则》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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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488
事件名称: 2002年抚州市检察机关制定《首办责任制实施细则》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84.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2002年
结束时间: 2002年
发生地点: 抚州市

事件描述

2002年,抚州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江西省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暂行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首办责任制实施细则》。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全市检察机关把推行首办责任制作为全面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认真处理好属于本院管辖的首次信访,对不属本院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办理。做好催办、督办工作,即谁接待谁负责。首办责任人承担接待、联系、催办、反馈一办到底的职责。通过推行首办责任制,增强了干警的责任心,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得到提高。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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