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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1996年南丰县院办理刘小康徇私舞弊、受贿案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448
事件名称:
1996年南丰县院办理刘小康徇私舞弊、受贿案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57.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96年
结束时间:
1996年
发生地点:
南丰县
事件描述
1996年,南丰县院办理了该县公安局预审科长(兼刑侦队负责人)刘小康徇私舞弊、受贿一案。1995年11月,南丰县公安局刑侦队负责人刘小康为主,承办赵佰令、陈建国等五人重大盗窃案时,发现刘志山收购了四千余斤铜,销赃得款三万余元已构成销赃罪。但由于被告人刘小康同刘志山关系密切且又合伙入股办厂,为使刘志山不受法律追究,被告人刘小康便指使他人伪造问话笔录、制作假缴赃笔录和假领条,从而隐瞒了刘志山的销赃犯罪事实,致使刘志山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追究。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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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人物
刘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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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地名
南丰县
发生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