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金溪县院办理邹福祥徇私舞弊案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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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446
事件名称: 1993年金溪县院办理邹福祥徇私舞弊案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56.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93年
结束时间: 1993年

事件描述

1993年,金溪县院办理了临川县河东乡党委书记邹福祥徇私舞弊案。邹福祥自1993年1月以来,多次收受挪用公款案犯陈富荣(以下简称陈犯)的贿赂。1993年8月4日金溪县院在临川县院的配合下,前往临川县河东乡对陈犯执行拘传任务时,陈犯以暴力抗拒,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执行公务的干警进行围攻、殴打、并捆绑检察人员。陈犯趁机脱逃,事件发生后,临川县委主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吴元法同志,召集临川县公、检、法及河东乡政府负责人开会,责成河东乡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工作,限陈犯在二日内投案自首。参加会议的河东乡副书记立即向邹福祥汇报。此时陈犯正坐在邹福祥的办公室。邹既不采取措施扭送陈犯归案,又不报案,却让陈犯逃离乡政府。8月9日,金溪县院决定对挪用公款共犯陈阳福(系陈犯之子)依法执行刑事拘留。8月17日,邹福祥却以河东乡政府名义诬告金溪县院非法拘禁,并要求释放陈阳福,追究领导和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10月2日,邹富祥私下与陈犯见面,让陈犯逃往吉林,并于10月4日与陈犯同行,10月12日,陈犯与邹富祥等人在吉林省抚松县松河镇日杂公司招待所打扑克时,被金溪县院和当地政法部门干警当场抓获归案。邹福祥因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在挽回企业巨额经济损失中起到重要作用,被金溪县院免予起诉。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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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人物

邹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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