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临川区院办理彭瑞和滥用职权案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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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444
事件名称: 2004年临川区院办理彭瑞和滥用职权案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55.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2004年
结束时间: 2004年
发生地点: 临川区

事件描述

2004年,临川区院办理了抚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彭瑞和滥用职权案。1994年,原抚州市农业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在抚州市金巢开发区以32万元购得2470m2土地使用权。2001年12月9日,营业部决定将该宗土地用于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因城市规划和职工增加集资面积的要求,营业部又将原土地旁边的806m2(1.45亩)土地使用权以52万元价格购买下来。随后,营业部与承建商周国平签订协议,营业部新建54套住房,54间杂物间,22间店面,周国平按370元/m2价格,包干土建费,营业部将18只店面(约787m2)以2000元/m2的价格抵给周国平共计157.4万元,周国平则承担52万元的土地款、34万元的店面土建费以及建房所需的各种税费、绿化、水泥路面、水电安装和办理产权证等费用。2002年1月25日,营业部和周国平以建住宅楼为由在金巢开发区办理了相关开工手续,但未到抚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办理集资建房申报手续(即填报“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审批表”),2002年1月28日,周国平按合同正式开工。并在相应时期交纳了设计费、监理费、检测费、勘察费、质监费、白蚁防治费、房屋测绘费、鱼塘、青苗补偿费等费用计107.34万元。2003年8月,营业部集资房竣工,因没有申报办理集资建房手续而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周国平便通过抚州市房产交易所办事员江洪涛找到犯罪嫌疑人彭瑞和,获取了“抚州地直、中央、省属驻抚单位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周国平将该表交给营业部填好内容盖好公章后,又通过江洪涛送到彭瑞和处审批,彭瑞和明知当时已停集资建房,仍违反抚州市人民政府(2001)44号文件,未经有关领导批准,超越自己工作职权,在该营业部54户集资户的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上签上“同意”二字,并加盖了房改办的公章。经抚州市振远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该营业部54户住房楼按时价评估价值为5528070元。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595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建设厅“赣计收费字(2002)502号”《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抚州安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抚州市农业银行原营业部销售54套住宅楼少交各种税费计418112.51元。 2005年8月22日,临川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彭瑞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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