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抚州市院办理洪水潮特大玩忽职守案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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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424
事件名称: 1989年抚州市院办理洪水潮特大玩忽职守案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52.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9年
结束时间: 1989年

事件描述

1989年,原抚州市院办理了洪水潮特大玩忽职守案。江西省院和抚州分院直接参与了此案的办理。 被告人洪水潮,1987年担任抚州驻厦门办事处抚新发展公司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在与抚州地区煤炭公司合伙经营进口尿素3万吨的业务中,盲目与港商签订合同,放弃银行担保,于7月17日预付货款45%,即人民币9922500元给供货方,直至8月16日,才发现预付贷款已被供货方分散汇往国内6省64个单位,预付款全部被骗走。案发后,除追回被骗款105万元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872500元。洪水潮因能积极协助追回部分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被法院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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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人物

洪水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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