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黎川县院查处陈光耀玩忽职守案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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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422
事件名称: 1987年黎川县院查处陈光耀玩忽职守案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52.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7年
结束时间: 1987年

事件描述

1987年,黎川县院查处了县酿造厂厂长陈光耀玩忽职守案。1985年9月20日,黎川县酿造厂与福建省邵武市水北工商贸易公司签订瓶装“峰泉牛庄白酒”60吨的购销合同。其中花、白瓷瓶酒各50%,议定价格白瓷瓶酒每瓶1.095元,花瓷瓶酒每瓶1.51元,按供方当地卫生标准内验货,交货地点为福建省光泽火车站,发往站为山东胶县站,1985年10月交货。合同签订后,在生产酒过程中,陈光耀不听上级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的劝告,执意用部分废瓷瓶装酒,用不配套的红、绿、白等五色塑料盖和玻璃瓶盖内的橡皮垫加鸡皮套代替瓶盖,造成瓶口密封不严,酒变色变质,破损漏酒严重。陈光耀在没有对酒进行卫生标准检验和向对方办理验收交货具体手续的情况下,即行发货。实发酒2183箱523112瓶。货到对方后,发现酒瓶破损漏酒严重,大部分重量不足,甚至出现空瓶。经青岛市和胶县卫生防疫部门检验,酒的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胶县工商局仲裁退货,并赔偿购方有关经济损失。此事共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45091.98元。黎川县院于1987年5月14日以玩忽职守罪对陈光耀进行了立案侦查,由于陈认罪态度好,该案于6月13日作了免诉决定。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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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人物

陈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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