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宜黄县院办理吴立成玩忽职守案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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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420
事件名称: 1981年宜黄县院办理吴立成玩忽职守案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51.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1年
结束时间: 1981年
发生地点: 宜黄县

事件描述

1981年,宜黄县院办理了县医院救护车司机吴立成玩忽职守案。1980年2月16日(农历正月初一)晚上8时许,凤岗公社马停桥大队赤脚医生方桂莲打电话到凤岗公社医院,要求县医院派救护车抢救危重病人徐菊香。凤岗医院院长9时打电话到县医院门诊部,要求赶快派救护车接病人。值班员黄兰忠接电后,立即找到司机吴立成,吴听说是到马停桥大队救人便说:“电瓶没电,不能出车”。黄兰忠9时33分打电话告诉赤脚医生方桂莲说:“车子电瓶没电,不能出车”。无奈,病人亲属用大板车于10时30分左右将患者拉到宜黄县医院,病人因急性胃肠炎,极度脱水而死亡。当晚11时,宜黄县麻疯病医院院长爱人病重,要求县医院出救护车接诊,司机吴立成当即答应,开救护车将病人接到县医院救治。吴立成严重违反医院工作管理制度,不履行职责,谎称电瓶无电不出车救治病人,致使死者徐菊香耽误了抢救时机。 1981年7月17日下午5时20分,宜黄县梨溪医院助产士方惠华打电话到县医院,要求派救护车接一位严重贫血、骨盆狭小的临产妇到县医院抢救。吴立成讲:“等吃完了晚饭再去”。方惠华于下午7时、7时30分两次打电话向县医院求救,吴立成却在同事家喝酒,直到7时40分,才带着县医院助产师同去,8时20分到达梨溪医院,产妇因分娩引起大出血于8时50分死亡。 吴立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宜黄县院于1982年2月5日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判处吴立成有期徒刑3年。吴立成上诉后,抚州中级法院改判有期徒刑1年。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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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人物

吴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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