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中共中央颁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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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414
事件名称: 1954年中共中央颁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48.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54年

事件描述

1954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把一般监督作为人民检察机关各项法律监督职权的第一项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行使一般监督程序是发现违法、检察违法、纠正违法。纠正违法采取“违法纠正书”“提请纠正书”和“抗议书”三种形式。如果“提请书”或“建议书”提出的纠正要求不被接受,则报告上一级检察院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抗议。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院侦查部门进行侦查起诉。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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