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南丰县院立案侦查投机倒把案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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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412
事件名称: 1989年南丰县院立案侦查投机倒把案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41.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9年8月5日
结束时间: 1989年8月5日
发生地点: 南丰县

事件描述

1989年8月5日,南丰县院立案侦查了该县喷灌机械厂单位投机倒把案。南丰县喷灌机械厂于1988年至1989年承揽了江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加工铁锹的生产任务,在加工过程中,发现下拨的钢材不符。厂长黄维鑫和副厂长刘印水以生产急需,于1988年2月召开了厂务会议,决定将下拨不合规格的钢材拿到市场上去串换。之后,黄、刘2人与厂长助理兼供销科长焦良义签订了两份协议,协议规定,将下拨的不合规格的293.725吨(含焦个人倒卖的钢材指标44.115吨)钢材指标交由焦良义拿到市场上去串换。焦良义通过8次倒卖钢材指标共获利916819.10元,焦良义除向厂里交了48万元利润和10吨元钢共计款物578000元外,个人获利251119.51元。厂长黄维鑫得款69480.92元,副厂长刘印水得款18218.67元。焦良义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黄维鑫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刘印水被免予起诉。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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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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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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