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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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99
事件名称: 199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37.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92年7月2日
结束时间: 1992年7月2日

事件描述

1992年7月2日,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规定,打击的重点:1、下列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1)生产或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擅自生产、经销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2)生产或经销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商品的;(3)伪造冒用优质产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的;(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生产或经销危及人身安全、健康商品的;(5)生产或经销伪劣农药、种子、化肥、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伪劣商品的。2、用“回扣”、“好处费”等手段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或收受“回扣”、“好处费”等采购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3、国家工作人员支持、包庇、纵容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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