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高检院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的通知》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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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97
事件名称: 1982年高检院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的通知》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37.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2年10月28日
结束时间: 1982年10月28日

事件描述

1982年10月28日,高检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的通知》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这一指示的精神,在党委领导下,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坚决打击破坏森林的犯罪活动。今后对破坏森林的犯罪案件,要及时查办,绝不能手软,注意防止出现打击不力的现象。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林业部、工商行政管理部局《关于查处森林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受理”。情节严重是指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为首组织者或者煽动、策划盗伐、滥伐林木的;盗伐、滥伐特种用途林或者珍贵、稀有林木的;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或者砍伐幼树,后果严重的。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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