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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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85
事件名称: 1997年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29.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97年12月31日
结束时间: 1997年12月31日

事件描述

1997年12月31日,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应予立案。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个人对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单位对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个人对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对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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