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高检院党组关于查办要案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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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83
事件名称: 1991年《高检院党组关于查办要案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规定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28.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91年7月30日
结束时间: 1991年7月30日

事件描述

1991年7月30日《高检院党组关于查办要案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规定,侦查部门秘密调查要经本院党组研究决定,并向同级党委的政法委书记、党委书记、副书记作备案报告,并向上级院检察长备案报告。立案侦查要事前请示,党委领导人同意的,即可立案侦查,不同意的由上一级检察长决定。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述党委领导人请示,经同意后执行。对要案人犯的处理,包括起诉、免予起诉、不起诉、撤案,都要向上述党委领导请示,经同意后执行。本规定所说要案是指党政机关和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和同一级的党外干部的贪污、贿赂、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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