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高检院制定关于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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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81
事件名称: 1986年高检院制定关于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规定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26.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6年7月
结束时间: 1986年7月

事件描述

1986年7月高检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试行)》中,关于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规定,经济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1)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一万元或共同贪污、受贿3万元以上的;个人贪污粮食一万五千公斤或粮票二万五千公斤,共同贪污粮食二万五千公斤或粮票三万五千公斤以上的。(2)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偷税抗税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个体经营者偷税抗税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3)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假冒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三万元以上的;个体经营者假冒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上以上,或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的。(4)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在二万元以上的。(5)县级以上干部犯罪的。经济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1)个人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粮食在十万公斤或粮票十五万公斤以上的;(3)个人受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4)地级以上干部犯罪的。领导机关交办的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诈骗犯罪的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意见》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如,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利数额三万元以上;个人诈骗或走私非法获利在一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重大案件。对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对个人诈骗或走私非法获利在五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特别重大案件。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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