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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198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贿赂犯罪的立案标准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80
事件名称:
198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贿赂犯罪的立案标准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26.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4年
结束时间:
1984年
事件描述
1984年高检院对查处行贿受贿案件的工作分工又进行了调整,由法纪检察部门划归经济检察部门办理。当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了贿赂犯罪的立案标准:(1)收受贿赂金额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行贿金额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上,向行贿、受贿双方介绍贿赂金额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以及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实物折款达上述数额的;(2)行贿、受贿或介绍贿赂虽不足上述数额,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贿赂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公民个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强行索取贿赂的;索取、收受外商、港澳商人贿赂,造成恶劣影响的;通过行贿、受贿、介绍贿赂行为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其他行贿、受贿、介绍贿赂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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