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贿赂犯罪的立案标准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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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80
事件名称: 198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贿赂犯罪的立案标准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26.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4年
结束时间: 1984年

事件描述

1984年高检院对查处行贿受贿案件的工作分工又进行了调整,由法纪检察部门划归经济检察部门办理。当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了贿赂犯罪的立案标准:(1)收受贿赂金额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行贿金额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上,向行贿、受贿双方介绍贿赂金额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以及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实物折款达上述数额的;(2)行贿、受贿或介绍贿赂虽不足上述数额,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贿赂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公民个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强行索取贿赂的;索取、收受外商、港澳商人贿赂,造成恶劣影响的;通过行贿、受贿、介绍贿赂行为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其他行贿、受贿、介绍贿赂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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