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公布实施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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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76
事件名称: 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公布实施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25.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52年4月21日
结束时间: 1952年4月21日

事件描述

1952年4月2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构成贪污罪。自此之后至1966年,收受贿赂之行为作为构成贪污罪的手段之一,所受理的收受贿赂违法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均以贪污罪论处。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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