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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2003年抚州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深化公诉改革措施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39
事件名称:
2003年抚州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深化公诉改革措施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06.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2003年
结束时间:
2003年
发生地点:
抚州市
事件描述
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深化公诉改革措施,实现“公正、高效”目标。一是进一步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年初市院制定下发了《抚州市检察机关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方案》和《抚州市检察机关主诉检察官办案监督制度》,规定了担任主诉检察官的条件和资格取得,主诉检察官的职权、待遇、奖惩和考核,对办案工作实行监督。二是积极推行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是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有效方法。广昌县院全年提前介入侦查活动6次,在介入谢昌富恶势力团伙案时,从公诉角度提出取证意见23条,均被采纳,为案件的顺利起诉提供扎实的证据。三是全面推行审查报告综合化。按照高检院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的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将以往审查程序中的阅卷笔录与审查报告的内容合二为一,将出庭预案作为附件在审查报告中体现,充分体现了公诉改革精神。南城县院采用综合化案件审查的形式,全年共审查了40件案件,大部分在一星期内审结,无错诉、漏诉现象,确保了案件质量,办案效率提高了30%。四是对不起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公诉部门对不起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以公开促进公正,以公开保证公平,正确行使不起诉权,防止人情案的产生。6月27日黎川县院对末成年犯罪嫌疑人尧某、余某故意伤害一案举行了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政协、政法委、公安局、律师及当事人参加,在广泛听取意见后,宣布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五是实行量刑建议。为深化司法改革,保障量刑公正,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启用“求刑权”,实行公诉人向法庭提出量刑意见,改变以往公诉人只负责举证,不涉及判决的做法,使刑事审判监督由过去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督。资溪县院起诉的被告人吴某盗窃一案,主诉检察官在法庭上宣读的量刑建议阐明了吴某具有未成年人、从犯、投案自首等法定情节,量刑幅度为拘役3至6个月,罚金二千元,合议庭将本拟判处吴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五千元的判决改为拘役3个月,罚金二千元,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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