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抚州地区检察机关积极参加“严打”集中统一行动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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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33
事件名称: 1996年4月抚州地区检察机关积极参加“严打”集中统一行动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03.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96年4月
结束时间: 1996年4月
发生地点: 抚州地区

事件描述

1996年4月,中央部署在全国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全区检察机关积极参加“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快捕快诉重特大案件,经审查起诉重特大案犯680人,其中二天内向法院提起公诉的117件277人,占40.7%。临川市云山镇胡水云、吴辉正等九人犯罪团伙,自1988年至1992年2月先后在昌抚公路云山段,东乡县占圩公路边,持铁棍、菜刀、汽枪等作案工具,拦截来往车辆,殴打司、乘人员抢劫钱财,同时常窜至乡村农民、金矿职工家入室抢劫作案60余次,在云山镇金矿、采石场强收“保护费”,激起了群众的愤怒,引起省委主要领导的重视。胡水云一伙被抓获后,分院与临川市院同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活动,6月11日市院受案后,当天批准逮捕,6月21日临川市公安局移送起诉,分院刑检科干部日夜赶班,次日即向抚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这是全区起诉的第一起涉黑案件。修改后的《刑法》、《刑诉法》颁布后,分院于6月11日至14日在南城县举办了学习班,各县(市)分管领导和刑检科长参加培训。6月21日分院与中院联合进行了第一次控辩式刑事案件开庭试点。分院刑检科长、中院刑庭庭长分别担任公诉人和审判长,南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担任辩护人,审判按新《刑诉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各县(市)分管检察长,刑检科干部和分院刑检科全体人员参加观摩学习。4月至8月崇仁县院先后五次通过控辩式模拟法庭培训检察人员,提高公诉人员的法律水平和公诉能力,为实施新《刑诉法》打好基础,作好准备。在刑事审判监督中,针对重罪轻判的问题,加强了抗诉工作,全区按上诉程序抗诉4件,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1件,效果很好,有三件获得改判。临川市原副市长易义龙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3万元,中级法院认为易在案发后已退回全部赃款,依照《刑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处易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分院认为易收受贿赂3万元,数额巨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应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易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不当,量刑畸轻,遂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得到省院的支持,省高级法院经审理改判被告人易义龙受贿罪有期徒刑3年。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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