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意识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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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32
事件名称: 1995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意识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03.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95年
结束时间: 1995年
发生地点: 抚州地区

事件描述

1995年,全区检察机关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意识,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审查起诉全区共追诉8人,免诉52人,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书面和口头纠正意见9次,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8件,其中经分院审查支持抗诉6件,抗诉工作取得好的成绩,获得全省第二名。2月,分院审查起诉了东乡县焦淑华、李建标、徐泽民、吴荣保、黄军华、桂安、辛中和等12人特大抢劫案。被告人焦淑华、李建标、徐泽民、吴荣保、黄军华、桂安、辛中和、程党会、帅宝全、李细华于1992年8月至1994年8月,有分有合,盗开东乡县法院囚车、县消防中队指挥车等六辆汽车或骑自行车,先后窜到320国道、316国道、东乡、进贤、临川等县境内,采取持刀、棍、警棍、鸟铳等凶具威胁、打人、搜身等手段,抢劫过往车辆、行人或入室抢劫23次,劫得李某等数十人的现金和实物折款计4.6万余元。被告人焦淑华、徐泽民、辛中和等人于1993年5月至1994年10月,有分有合,窜到东乡烟草仓库、农贸市场等地,采取撬门、扭锁等手段,盗窃16次,窃得各种财物折款4.3万余元。被告人焦淑华等人于1993年12月12日晚在东乡县电影院门口,放火烧毁北方魔伴健美舞剧团的帐篷及全部设施,损失达2万余元。12被告人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放火罪。1995年10月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判处主犯焦淑华、李建标、徐泽民、吴荣保、黄军华、桂安、辛中和等七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死缓或有期徒刑。崇仁县石油公司油库警卫员杨征江,1992年8月至93年7月期间,利用值班之机,先后九次单独或伙同他人窃取油库汽油1.49万公升,价值4.037万元,销赃得赃款36868.2元,杨得赃款29368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县院对被告人杨征江以贪污罪提起公诉,县法院审理后判处杨征江贪污罪有期徒刑3年。县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不当,量刑畸轻,按上诉程序提出抗诉,分院支持抗诉,而抚州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分院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得到省检察院的支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杨征江的量刑不当,撤销量刑部分,改判杨征江有期徒刑5年。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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