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对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实施了有效的监督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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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29
事件名称: 1992年对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实施了有效的监督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02.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92年
结束时间: 1992年

事件描述

1992年,刑检部门在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中,通过对经济、法纪案件的审查起诉,对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实施了有效的监督。黎川县院经济检察科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的被告人王毛仔行贿案,经刑检科审查后,认为王毛仔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作了撤案处理,切实履行了内部监督制约职能。崇仁县工商银行支行职工喻真生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帐,扣压、伪造现金缴款凭证手段,于1989年8月至1990年11月,先后16次贪污公款10万余元,携款潜逃流窜全国17个城市,赃款被挥霍过半。分院依法提起公诉后,中级法院判处被告人喻真生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当年检察机关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打击刑事犯罪,办理经济、法纪案件中,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284次,督促帮助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在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地方,成立青少年帮教小组44个,对免诉人员回访考察223人(次),临川县院对全县免诉的73人进行了一次普遍回访考察,7月举办了一次免诉人员法制学习班,组织他们学习法律知识,表扬那些悔过自新、遵纪守法、勤劳致富的人、给每个免诉人员发了《普及法律常识读本》一本。荣山供销社职工许军因挪用公款罪被免诉后,遵纪守法,承包一饮食店,热情服务,照章纳税,受到好评,通过办学习班和回访考察,使免诉人员受到法制教育,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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