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继续开展“严打”斗争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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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28
事件名称: 1991年继续开展“严打”斗争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02.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91年
结束时间: 1991年

事件描述

1991年,继续开展“严打”斗争,全区检察机关坚持对重、特大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制度,4月分院和行署公安处联合发出《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审理的联合通知》,各县(市)院与当地公安局均建立了相应的联系制度,提前介入成为检察机关快捕、快诉的重要环节。乐安县袁海龙杀死3人杀伤1人的恶性案件发生后,分院和县院同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和预审活动,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当天县院决定批准逮捕,分院受理起诉后第二天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9月,分院起诉了一起特务案。被告人黄国云,乐安县农民。1987年11月从部队退役回乡,1989年5月到福建省连江县晓澳镇做生意,借住在原同部队退伍战士孙道顺(已判刑)家时,得知孙道顺和刘通国(已判刑)参加了台湾的特务组织。黄国云在孙道顺授意下,回家收集我军军政教材7本交给孙,得活动经费一百元。此后,黄国云又窜到原服役的部队,找到原连指导员,要了我军军政教材26本,带到福建省连江县晓澳镇,与刘通国租船一道窜至马祖岛附近,将教材卖给台湾敌特人员,得100美元、麻将4副及部分食品。黄国云分得美元兑换的人民币350元、麻将2副及部分食品。9月28日,分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7条之规定,以涉嫌特务罪对其提起公诉。中级法院依法判处黄国云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黎川县1991年发生重特大案件17件,县院均派员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活动,适时提出建议,收集证据,补充证据,加快了办案进度,提高了案件质量,上报分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没有证据不足退案的现象,及时严惩了刑事犯罪分子。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内部制约机制,全区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受理自侦案件200件236人,经审查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44件52人,免予起诉122件149人,不予起诉1件1人。临川县院依法审查起诉了被告人李景勤、饶付昌、封水清等三人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李景勤等三人,身为七里岗乡治安联防队成员,以被害人李某偷鸡(无证据)为由,采取捆、打、跪、铐等手段进行逼供,并非法关押限制人身自由长达99小时之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分院在备案审查中,注重了贪污、贿赂案免予起诉的审查,严格执行高检院和省院关于贪污、贿赂案件免予起诉审批权限的规定,认真准确把握免诉条件,防止和克服自侦案件免诉率偏高的问题。全区免诉贪污、贿赂案122件149人,经分院审查批准的32件33人,报省院批准的8件8人,正确行使了免诉权。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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