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根据中央和省委政法委关于开展一场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的指示精神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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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27
事件名称: 1990年根据中央和省委政法委关于开展一场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的指示精神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01.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90年
结束时间: 1990年

事件描述

1990年根据中央和省委政法委关于开展一场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的指示精神,分院及时召开全区刑检工作会议进行部署,配合公安,法院“从重从快”打击七类刑事犯罪分子,据统计起诉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268人。临川县张景智等三人重大抢劫案破案后,分院和县院同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预审,调查核实,审查案件,做好准备,公安机关报捕的当天县院批准逮捕,分院也在受案当天向中院提起公诉,15天内被告人受到严惩。当年分院还起诉了一起特大破坏电力设备案。被告人黎武生、吴友生等六人,自1988年10月至89年3月先后到临川、宜黄、崇仁等县、乡、镇盗窃作案19次,窃取农村正用于防洪排涝、灌溉、照明的变压器11台,电动机二台及铜线卷、铝线卷、输电线等物,总价值5.49万元,严重破坏了电力设备,影响了农村的排涝、灌溉和农民的照明,主犯黎武生、吴友生被中级法院判处死刑。3月分院起诉了余清华、华艳夫妻反革命宣传煽动案。被告人余清华时年27岁,为崇仁县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华艳,时年24岁,为崇仁师范学校教师。1989年5月18日,被告人余清华、华艳窜到南昌,余在“八一”广场纪念碑下进行演说和募捐。当晚,余、华加入“江西高校北上声援团”非法组织,并随团于5月20日窜到北京,在天安门广场积极参与搭建“江西棚”,参与静坐、游行、示威等非法活动。6月2日,余、华返回崇仁。在北京地区平息反革命暴乱后,被告人余清华、华艳于6月7日上午从崇仁窜到华东地质学院,在学生宿舍、食堂攻击人民政府,煽动学生“空校”,并煽动学生去动员工人罢工、市民罢市、农民罢种、学生罢课。在余、华煽动下,该校学生思想混乱,一批学生陆续离校,严重扰乱和破坏了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1989年6月17日,余清华、华艳被收容审查,7月8日被逮捕,1990年3月26日,分院依法提起公诉,10月15日抚州中级法院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余清华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华艳管制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被告人余清华不服,提起上诉,11月8日,省高级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在审判监督中,广昌县院依法提起抗诉案获得改判:广昌县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均发等12人案件,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决。县检察院以定性不准、量刑畸轻,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依法提起抗诉,在分院的支持下,经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认为检察院抗诉有理,撤销县法院的判决,以抢劫罪对被告人陈均发等12人相应加了刑,将陈均发犯敲诈勒索罪判刑2年改判为犯抢劫罪判刑7年;将陈水发犯敲诈勒索罪判刑1年改判为犯抢劫罪判刑6年,其他被告人均作了相应改判,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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