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严格执行省院《关于办理自侦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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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25
事件名称: 1988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严格执行省院《关于办理自侦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规定》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00.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8年
结束时间: 1988年
发生地点: 抚州地区

事件描述

1988年,全区检察机关严格执行省院《关于办理自侦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规定》,全面承担自侦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增强内部制约机制。经刑检部门审查,向法院起诉自侦案件29件37人,其中经济案件21件27人,法纪案件8件10人。决定免予起诉38件53人,其中经济案件31件40人,法纪案件7件13人。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盗窃、抢劫犯罪,拦路、拦车抢劫犯罪的专项斗争。2月分院起诉陈春平、江月兰等4人特大盗窃案。被告人陈春平,男,时年31岁,江苏太县人,原系上海红星包装材料厂工人。被告人江月兰,女,时年30岁,江苏建湖县人,原系上海红星包装材料厂工人。陈春平、江月兰冒充夫妻,纠集周鸣钢、陆剑祥于1985年6月至1987年3月窜到上海、江苏、安徽、浙江、湖南、山东、福建、四川、陕西、河南、广西、江西等省,采取撬门、扭锁、撬保险柜等手段,有分有合先后盗窃作案30次,窃得现金和实物价值共计33万余元。其中1987年2月10日,陈春平、江月兰二人窜到抚州市,住进抚州地区物资局招待所。当晚,陈春平乘夜深之机,带着手套、螺丝刀、小手电等作案工具,爬到地区物资局大楼四楼内,先后撬开14间办公室47张办公桌,窃得现金1412.27元,国库券14万元,国库券收据12.1万元。2月8日分院依法提起公诉,同年3年25日中级法院依法判处陈春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7至15年有期徒刑。分院受理东乡县陈金南等6人6次拦路拦车抢劫案,10日内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经中院开庭审理有3人被判处死刑。临川县院刑检干部在7、8月内审查起诉了34件36人。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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