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紧密配合公安、法院,开展打击盗窃犯、流窜犯和侦破重大案件的专项斗争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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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24
事件名称: 1987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紧密配合公安、法院,开展打击盗窃犯、流窜犯和侦破重大案件的专项斗争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00.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7年
结束时间: 1987年
发生地点: 抚州地区

事件描述

1987年,全区检察机关紧密配合公安、法院,开展打击盗窃犯、流窜犯和侦破重大案件的专项斗争。分院起诉了付应根、汪永明等九人盗挖古墓案,被告人付应根、汪永明等9人在南城县洪门镇一山上盗挖明朝益宣王第五个儿子的古墓,从中窃得各种文物价值六万余元,毁坏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尸一具。提起公诉后,中院判处主犯付应根无期徒刑,其余八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抓住四个环节:一是在基本事实、基本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及时提起公诉,加快办案速度,不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贻误战机;二是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少退多补,立足于自行补充侦查,全年审查起诉651件,自行补充侦查138件,取得各种有效证据719份;三是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通过审查起诉共追诉13人,改变案件定性24件,不予起诉4人,提出纠正违法38条,抗诉1件2人。分院向抚州地区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宜黄县“邹道生、孔祥福贪污、受贿案”,指控被告人邹道生利用职务之便,借承包业务之机,勾结孔祥福挪用公款30万元从事个人营利活动,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868万元,其行为构成共同贪污罪,邹道生系本案主犯,孔祥福系从犯。同时被告人邹道生又利用经管基建之便,收受贿赂2360元构成受贿罪。中级法院审理后在未改变犯罪事实的前提下,认定邹、孔两被告人均为主犯,同时判处两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6年12月18日,分院检委会研究认为中院对两被告的判决确有错误,主、次不分,量刑畸重,依法提出抗诉,得到省院支持。省高级法院在宜黄县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分院抗诉有理,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邹道生、孔祥福的刑事处分部分。被告人邹道生犯贪污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判孔祥福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四是结合办案开展综合治理,预防犯罪。在办案中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66条,对免诉人员回访考察54人。根据高检院关于开展评选“优秀公诉人”活动的通知精神,宜黄县院刑检科长周葵被评为全省优秀公诉人,临川县院检察员许华林书写的被告人肖俊如等三人抢劫案起诉书、资溪县院刑检科长叶林制作的杨通兴诈骗案起诉书被评为优秀起诉书。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秉公办案受到群众的赞誉,一受害人亲友将一面绣有“公正严明”四字的锦旗送给抚州分院。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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