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1月分院审查起诉了江青反革命集团在江西的骨干刘美贵反革命一案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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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21
事件名称: 1983年11月分院审查起诉了江青反革命集团在江西的骨干刘美贵反革命一案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99.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3年11月26日
结束时间: 1983年11月26日

事件描述

1983年11月26日,分院审查起诉了江青反革命集团在江西的骨干刘美贵反革命一案。刘美贵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期间,极力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伙同江青反革命集团在江西的重要骨干涂烈、万里浪等人,纠集帮派势力,采取种种阴谋手段,大肆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直接参与涂烈一伙篡党夺权,诬陷迫害党政军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策划组织打、砸、抢,阴谋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和社会秩序,给抚州人民造成重大灾难。抚州中级法院判处被告人刘美贵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8月根据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区两级检察院全力投入“严打”斗争,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公、检、法三机关由政法委牵头,紧急配合,协同作战,实行党内联合办公,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严打”第一战役第一仗8月至12月底,全区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1943人,向法院提起公诉1874人,其中追诉73人。全年共受理起诉案件1454件2454人,决定起诉1337件2221人。为了适应“严打”的需要,全区检察机关集中优势力量参加办案,分院以刑检科为主,从其他科室抽调干部充实队伍,共组织17人参加审查大案起诉工作,各县(市)院集中107名办案骨干负责审查起诉工作,院领导带领刑检干部日夜赶班,加快办案进度,对有争议有分歧的案件及时提交政法委员会解决。在办案中坚持“两个基本”,即: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不纠缠细微末节,“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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