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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1982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继续贯彻中央(81)21号文件精神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20
事件名称:
1982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继续贯彻中央(81)21号文件精神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98.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2年
结束时间:
1982年
发生地点:
抚州地区
事件描述
1982年,全区检察机关继续贯彻中央(81)21号文件精神,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524件743人,比上年多起诉73件100人,分别上升16.2%、15.6%。起诉“六类”大案82件122人,各县(市)院对出现的重大案件都做到提前介入,随到随审查,不积压,不超时。崇仁县胥小军抢劫杀人案发生后,检察长带领刑检干警提前介入,勘查现场,了解案情,刑检科长先后四次深入发案地核实,调查、补充证据,为分院审查起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赢得了时间。12月21日分院起诉王河清、叶友根等人组织反革命集团一案。被告人王河清原系黎川县电影院职工,因对现实不满,自1982年4月下旬开始,纠集万胜根,经三个多月的密谋策划,组织反革命集团,发展叶友根、章雷及谌某、蔡某、陈某为成员。7月26日在黎川县城关镇敬老院山上召开了第一次反革命会议,会上选举王河清、叶友根为反革命组织正、副负责人,章雷为秘书,研究了发展对象,制定了反革命组织制度。反革命组织名称经多次变更后定为“中国工农联盟黎川县中心委员会”。同年7月26日至9月30日先后在城关镇敬老院、烈士公园、潭溪农机站等地召开会议九次,制订了反革命纲领,积极发展反革命成员,筹集反革命活动经费,刊刻印章,制作旗帜,规定联络暗号、暗令、暗语,策划复制军用地图,研究购买枪支、制造匕首,察看德胜关一带的地形、地物,计划一旦时机成熟,就上山打游击,建立反革命武装。1983年2月8日,抚州中院以组织反革命集团罪,依法判处王河清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叶友根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万胜根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章雷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其余人等免予起诉。该案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两级检察院继续组织刑检干部深入学习《刑法》、《刑诉法》和《刑检工作细则》,努力提高办案能力和书写各种法律文书的水平。在审查起诉时,坚持办案制度,抚州、临川、黎川、资溪等县(市)院刑检干部,每办一件起诉案件都坚持写阅卷笔录,阅卷笔录达到简明扼要、叙事清楚、能反映案情的要求。乐安、临川、宜黄、金溪等县院每个案件都填写有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记录,为分院提供了完整的备案材料。通过学习和实践,刑检干部的办案能力和法律文书的书写水平都有很大提高,起诉书、公诉词、答辩提纲基本做到叙事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精练、引用法律恰当。金溪县院副检察长王炳发带头办案,亲自写法律文书,经常与刑检干部研究法律文书的质量,该县院的法律文书在全区案件检查中受到大家的好评。进贤县院助检员许水平,81年下半年从部队转业到县院工作,虚心好学,刻苦钻研检察业务,每办完一案都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很快胜任起诉工作,他写的《第一次出庭支持公诉的体会》一文,分院、省院和最高检察院三级“检察简报”都予以刊登推广。抚州市院总结了“从实践中不断提高出庭公诉水平”的经验。 6月1日分院对被告人曾景牧、廖海清等四名地下教徒反革命案提起公诉。被告人曾景牧,教名多玛斯,男,1919年8月出生,大学文化,住崇仁县航埠公社,1955年10月因反革命罪被判刑15年;被告人廖海清,教名多明我,男,1933年5月出生,住抚州市沿河路4号,高中文化,1958年10月因反革命造谣罪被判刑7年;被告人高伯奇,教名诺瑟,男,1946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住抚州市东方路2号,1963年10月因猥亵妇女罪被判刑2年;被告人高伯伟,教名喜拉链,男,1948年10月出生,小学文化,住抚州市东方路2号。被告人曾景牧、廖海清纠集高伯奇、高伯伟等人,自1978年冬在抚州市东方路2号高家设立地下教堂。自1979年起先后窜到崇仁、东乡、乐平、吉安、温州、陕西等地发展教徒,进行非法传教,仅抚州市高家地下教堂就有教徒400余人,非法翻印了反动宣传品十多种。被告人曾景牧被非法委任为抚州总神甫,被告人廖海清被委任为神甫。1980年11月,被告人廖海清将“中发(1978)65号”文件中《关于宗教活动管理的八条原则》(翻印件)寄给反动神职人员朱洪声,并由朱转往国外。1980年3月被告人曾景牧、廖海清带领高伯奇、高伯伟等人到上海市淞江县佘山,参与有七省一市三千名教徒参加的佘山闹事事件,与罗马教庭派系的神甫大肆进行活动,接受反动宗教宣传材料17份,活动经费2612元。被告人曾景牧、廖海清利用非法设立的地下教堂进行反革命煽动,诬蔑党的宗教政策,接受国外反动宗教势力的资助,并为国外反动宗教势力提供情报,其行为已构成间谍罪和反革命煽动罪。此案由分院起诉后,1982年8月11日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曾景牧、廖海清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被告人高伯伟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高伯奇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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