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81)21号文件精神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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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19
事件名称: 1981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81)21号文件精神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97.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1年
结束时间: 1981年
发生地点: 抚州地区

事件描述

1981年,全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81)21号文件精神,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打击的重点是: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这一年全区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523件768人,比上年增加197件384人,件数上升60.6%,人数增长一倍。经审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451件643人,比上年增加188件333人,分别上升71.5%、107.4%,免予起诉28件49人。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制度,分院和县(市)院的办案能力、执法水平、案件质量都有很大提高,得到省检察院的赞赏,省院在一年内先后以赣检刑字(81)47号、51号、52号文,向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转发分院和崇仁县院的办案经验,省院在关于转发分院《依法从重从快办理刘军虎反革命破坏案的做法与体会》的通知中指出“在整顿社会治安中,对于重大刑事案件,认真贯彻执行中央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公、检、法、党内联合办公,及时审查批捕、起诉,像抚州分院,南城县院那样,领导亲自办大案,亲自审阅案卷,亲自出庭支持公诉,作出示范,总结经验”。刘军虎、贾建忠等七人反革命破坏案是一起全国有影响的特大案件,6月28日公安机关以盗枪杀人罪向分院移送起诉,7月4日分院以反革命破坏罪提起公诉,审查起诉只用了6天时间,7月13日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艺术剧院公开开庭审理,以反革命破坏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军虎死刑,贾建忠死缓,汪小泉、骆建国、王宪章、占少敏、万典平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8月29日在抚州市灯光球场召开宣判大会,主犯刘军虎被执行枪决。这起特大反革命破坏案,从破案到判决执行只用了47天,从重从快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中院开庭审理时,分院副检察长陈忠发带领刑检科正副科长和两位助检员出庭支持公诉,这是分院副检察长第一次出庭,在庭上面对南昌来的律师和一千余名旁听观众,有理、有节依法答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党委满意,群众满意。分院检察长郑华在全省检察长会议上,就本区办理四件特大案件的经验作了专题发言,介绍了“办理几件特大案件的体会。”这四件案件是:1、南城县刘军虎、贾建忠等七人反革命破坏案;2、宜黄县封振良反革命间谍案;3、抚州市周绳祖贪污案(贪污布匹全国第一大案);4、黎川县周荣如、熊细毛、周建华等38人团伙轮奸案。8月分院复核纠正了一起免诉案件,黎川县龚国清奸淫幼女案,县院作了免予起诉处理,县公安局报请分院复核,经审查,分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县院的免诉决定,对龚国清奸淫幼女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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