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在中断了十三年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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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317
事件名称: 1979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在中断了十三年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96.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79年
结束时间: 1979年
发生地点: 抚州地区

事件描述

1979年全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在中断了十三年之后,自四月份开始先后开展起来。7月1日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决定起诉、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这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从此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有法可循,进入正规化、法律化的轨道。根据《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法》、《刑诉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以下案件:1、反革命案件;2、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由地区检察分院或市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全区检察机关4至12月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181件222人,经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149件175人,免予起诉19件27人,不予起诉3件5人。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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