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坚持对重、特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制度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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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292
事件名称: 1992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坚持对重、特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制度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89.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92年
结束时间: 1992年
发生地点: 抚州地区

事件描述

1992年,全区检察机关坚持对重、特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密切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及时掌握本地发生的重、特大案件情况,全年共提前介入218次。11月16日黎川县荷源乡资福村发生特大抢劫案,被告人刘小华、刘小明携带刀子、绳索,蒙面抢劫回乡探亲的台胞裘春芳美元18800元、港币600元、台币18500元、人民币400元、外汇兑换卷100元、金戒指一个及存款单(2万美元)一张。公安机关破案后县院及时介入,受案当天批准逮捕。在加强内部制约机制方面卓有成效,刑检部门对自侦部门移送批捕的案件,认真审查,严格把住事实关、证据关,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黎川县王毛仔行贿案,刑检部门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经检察委员会研究作撤案处理,切实履行了内部制约职能。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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