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公安部、省检察院、公安厅有关提前介入的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289
事件名称: 1989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公安部、省检察院、公安厅有关提前介入的规定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88.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9年
结束时间: 1989年
发生地点: 抚州地区

事件描述

1989年,全区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公安部、省检察院、公安厅有关提前介入的规定,把对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列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之一,为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凡公安机关通知提前介入的刑事案件,刑检部门普遍做到了提前介入。据统计全年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重大刑事案件现场勘查、预审活动100余次。临川县院提前介入吴鹏庆故意杀人案后,当天作出批捕决定,南丰县院在提前介入曾道云故意杀人案时,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搜查被告人的住宅,捞取被告人抛入附近鱼塘中死者的一双鞋子,获取了重要证据。抚州市院在全区率先与市公安局建立了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联系制度。黎川县院在县委政法委的统一指挥下,紧密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抢劫、盗窃和流窜犯罪的专项斗争,在办理汤友根等13人抢劫四次、盗窃60余次、犯罪金额2万余元的大案中,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预审,审阅案卷5卷材料700余页,受案后2天内就作出批捕决定。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抚州地区
发生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