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开始全面担负审查批捕任务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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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281
事件名称: 1980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开始全面担负审查批捕任务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85.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0年
结束时间: 1980年
发生地点: 抚州地区

事件描述

1980年是实施“两法”的第一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始全面担负审查批捕任务。为了履行好职责,刑检干部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中发(1979)64号]《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和“两法”的知识,在思想上明确了加强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统一的,增强了做好审查批捕工作的责任感,熟悉了审查批捕的条件和程序。“刑诉法”第40条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中必须严格掌握的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不可分割,都是逮捕人犯的必要条件。“刑诉法”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受案后,实行“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批准,重大疑难案件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制度。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则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并说明不批准逮捕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对案件主要犯罪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的,则写出《补充侦查意见书》,并提出具体补充意见,随同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待补充侦查结束后,再移送检察机关重新审查。7月21日,高检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并开始试行。全区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358人,不捕63人。经检察分院备案审查和年终案件质量检查,在批捕的358人中,批捕正确的356人,占99.4%,批捕错误的2件占0.6%,有十个县(市)院没有错案。在办案中摸索了一些工作经验,做到六个坚持:一是坚持个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批准;二是坚持备案审查制度;三是坚持案件质量检查;四是坚持互相配合,以自查为主,退查为辅;五是坚持对不捕与免诉、不诉案的回访考察;六是坚持重大疑难案件及时向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制度。地区检察分院、抚州市院、乐安县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摸索了一些经验,并在全省刑检工作会上介绍了办案经验和工作体会。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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