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图书馆
抚州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抚州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古籍善本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1980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开始全面担负审查批捕任务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281
事件名称:
1980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开始全面担负审查批捕任务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85.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0年
结束时间:
1980年
发生地点:
抚州地区
事件描述
1980年是实施“两法”的第一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始全面担负审查批捕任务。为了履行好职责,刑检干部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中发(1979)64号]《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和“两法”的知识,在思想上明确了加强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统一的,增强了做好审查批捕工作的责任感,熟悉了审查批捕的条件和程序。“刑诉法”第40条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中必须严格掌握的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不可分割,都是逮捕人犯的必要条件。“刑诉法”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受案后,实行“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批准,重大疑难案件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制度。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则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并说明不批准逮捕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对案件主要犯罪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的,则写出《补充侦查意见书》,并提出具体补充意见,随同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待补充侦查结束后,再移送检察机关重新审查。7月21日,高检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并开始试行。全区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358人,不捕63人。经检察分院备案审查和年终案件质量检查,在批捕的358人中,批捕正确的356人,占99.4%,批捕错误的2件占0.6%,有十个县(市)院没有错案。在办案中摸索了一些工作经验,做到六个坚持:一是坚持个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批准;二是坚持备案审查制度;三是坚持案件质量检查;四是坚持互相配合,以自查为主,退查为辅;五是坚持对不捕与免诉、不诉案的回访考察;六是坚持重大疑难案件及时向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制度。地区检察分院、抚州市院、乐安县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摸索了一些经验,并在全省刑检工作会上介绍了办案经验和工作体会。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抚州地区
发生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