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继续贯彻执行“依靠群众专政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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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277
事件名称: 1965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继续贯彻执行“依靠群众专政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84.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65年
结束时间: 1965年
发生地点: 抚州地区

事件描述

1965年,全区检察机关继续贯彻执行“依靠群众专政,少捕人,矛盾不上交”的方针。一年来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184人,批准逮捕105人,较上年批捕132人,少捕27人,下降20.4%,比63年批捕432人,少捕327人,下降75.7%。是建国以来全区捕人最少的一年。根据省委批转省委政法领导小组“关于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拘留、逮捕人犯和判处管制、徒刑问题的请示报告”规定,凡是需要逮捕、起诉的罪犯,经工作团党委审查决定后,当地县(市)检察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及时办理法律手续。全年经“社教”工作团决定,检察机关办手续的批准逮捕案19件。通过依靠群众办案,全区共收到检举揭发和坦白交待材料356份,从中发现案件线索18件(其中重大线索2件),缴获赃款赃物计币71506元。在依靠群众专政、群众办案中,有少数单位存在片面性,如乐安县贺有才爆炸破坏案,贺原系江西一矿(即721矿)四工区绞车工,因对受处分不满,报复社会,一天上午将一个雷管放入吊泵稳车主轴齿轮中,蓄意进行破坏,幸被另一工人发现及时排除,避免了一次重大破坏事故的发生。乐安县院以破坏未遂为由,不批准逮捕,后经省院检查发现,认为此案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及时纠正,决定批准逮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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