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8月中共江西省委作出《关于批捕人犯权暂下放到市县的决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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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269
事件名称: 1957年8月中共江西省委作出《关于批捕人犯权暂下放到市县的决定》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83.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57年8月26日
结束时间: 1957年8月26日

事件描述

1957年8月26日中共江西省委作出《关于批捕人犯权暂下放到市县的决定》。9月14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批捕权下放到县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的检查与克服在审批工作中的左倾情绪”。通知指出:今后审查批捕工作,县院的责任很大,任务繁重,在审批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格区别人民内部矛盾与犯罪的界限。在打击反革命和刑事犯罪分子时应严格掌握、贯彻执行中央所规定的政策界限,准确的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案件批捕权下放后,案件审批的程序是:公安机关将“提请逮捕报告”连同案件材料报送县检察院,县检察院指派专人审阅案卷,经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或县委审批案件委员会决定,再由县检察院办法律手续,批转县公安局执行。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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