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1月抚州地区两级检察机关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和高检院的统一部署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268
事件名称: 1956年1月抚州地区两级检察机关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和高检院的统一部署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82.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56年1月
结束时间: 1956年1月
发生地点: 抚州地区

事件描述

1956年1月全区两级检察机关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和高检院的统一部署,抽调专人对上年未按法律程序批捕(含不批捕)的案件进行了检查,补办了法律手续。遵照省院通知,县(市)检察院未成立前批捕的案件,由县(市)院审查提出意见,报分院决定并补办法律手续;县(市)院成立后批捕的案件,一律由县(市)院补办。全区共补办法律手续388人,占批捕数的16%。通过补办法律手续,提高了干部的法制观念,改进了工作,发现并纠正了错案13件。3月下旬省院派出工作组对本区1955年12月大搜捕中的案件进行了一次检查,据3月25日检查结果统计,全区搜捕1440人,发现错捕(含可捕可不捕)190人,占13%。南丰县朱云珍在亲戚家借了10斤大米,就认定为破坏统购统销而逮捕。根据7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指示精神和省委的统一部署,10月4日至9日,地区检察分院抽调县院正、副检察长8人,检察员15人,书记员10人,对全区1955年至56年9月所办批捕、起诉案件进行了一次检查,共检查逮捕人犯3654人,通过检查发现冤案107人(其中完全无辜的12人,有点错误的好人95人),占2.92%,错案274人(其中有罪行,但已坦白交待或作过处理,以后无新的犯罪而逮捕的102人;历史上有罪恶但起义后无新的犯罪,而逮捕的起义人员23人;只有落后不满言论或轻微违法行为而逮捕的149人),占7.52%,可捕可不捕的549人,占12.3%,合计错捕930人,占检查批捕数的25.45%。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抚州地区
发生地点